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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6747598848C/2023-0005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9-08
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文号: 穗埔商务规字〔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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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8  浏览次数:-

穗埔商务规字〔2023〕4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9月8日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促进直播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传统商贸业数字化转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 支持打造直播电商孵化载体,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创新创业项目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支持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予以认定,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第四条 支持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建设,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间的,按直播间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直播间最高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获本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直播间实际投入成本。

  第五条 对新入驻经认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的规模(限上)直播电商企业,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本措施第七条人才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扶持(含本措施第七条人才奖励)。

  第六条 政策扶持期内,对落户在经认定的园区(基地)MCN机构,按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分档给予运营管理经费资助。

  签约主播当年给区内注册企业实际带货。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签约主播当年给区外注册企业实际带货。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单个MCN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与区内注册纳统的直播电商企业签约的网红主播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属同一企业的扶持对象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八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区内直播电商企业及主播、员工等个人开展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结合相关政策,对贡献突出的直播电商企业的优秀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优先购房、购(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措施与本区其它扶持政策中存在同类扶持项目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可选择申请本措施或其它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但只可享受单个政策的扶持。企业获得的扶持总额不超过当年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