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2749918606M/2023-00278 分类:
发布机构: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10-24
名称: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10-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4  浏览次数:-

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4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广州市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以低空应用场景创新为驱动,促进以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为代表的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运营管理和综合保障服务产业的集聚发展,完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网络、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和运营服务体系,培育经济新动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鼓励引进对本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根据贡献情况最高给予3000万元落户奖。(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第三条 【基础设施扶持】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有序规划建设适应低空飞行器航线需要的起降坪、垂直起降点、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等基础设施,构建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和航线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本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内集聚一批低空经济创新资源,对新引进落户本区,规模以上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在本区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企业或机构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对获得空域批复,提供公共服务的本区低空飞行试验场的企业,按照每年实际运营费用最高50%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多3年,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适航航空器奖励】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在本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其中,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次奖励1500万元、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次奖励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次奖励3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产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七条 【标准制定奖励】对在本区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的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检验检测、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项目分类别给予奖励。其中,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奖励;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鼓励本区企业或机构围绕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若在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的产品在区内的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照产值的2%给予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补助,同一产品仅能申请一次补助,政策有效期内补助不超过10个产品。(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示范应用场景扶持】支持低空飞行器场景应用,鼓励区内企业在高端商务、高品观光、高效物流等商业领域打造标杆性应用场景。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年载人飞行服务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照最高30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于提供低空飞行器年载物飞行服务10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照最高90元/架次给予补贴。飞行架次数根据有效的交易记录、飞行报批报备记录进行确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低空经济产业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附则】本政策措施所称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本政策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政策措施扶持范畴。本政策所涉及的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适时制定实施细则,且实施细则范围应结合我区工作重点予以确定,并且具体内容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其中,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