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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20075262080/2023-0058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0-18
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号: 穗埔教规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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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穗埔教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依据《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的要求,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黄埔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区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且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通过区教育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幼儿园。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达到区教育部门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校园安全达标。按照《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满后,经区教育部门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区教育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组,根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评审工作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

  2.公示公告。通过黄埔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部门分别保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区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和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三)退出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方式包括:申请退出、终止办学、取消资格等情形。

  1.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区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所享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幼儿园退回其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部门后核销幼儿园财政共管账户,存有且可使用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购置的资产,由区教育部门调拨到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园须主动配合审计、退回结余资金、核销财政共管账户等工作。退出后,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需公示1个月,公示后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因办学协议到期、拆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办学的,区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所享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幼儿园退回其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部门,存有且可使用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购置的资产,由区教育部门调拨到其他幼儿园使用。幼儿园须主动配合审计、退回结余资金、核销财政共管账户等工作。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区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时,依据专项审计报告,之前获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和资产,应留在该园继续使用。在区教育部门监督下,新旧举办者办理移交手续,如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举办者,区教育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采用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二)加大财政扶持

  区教育部门统筹学前教育相关资金的划拨、监督、使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市区两级生均定额补助经费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

  1.生均定额补助

  根据幼儿园在“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在园幼儿数,区教育部门于每年5月前,核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区两级生均定额补助经费。幼儿园根据区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区教育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符合省、市生均经费使用要求。市区两级生均定额补助项目主要包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职工工资补助和生均设备费补助。市级生均定额补助用于补助教职工工资补助比例不超过70%,区级生均定额补助用于补助教职工工资补助比例不超过65%,其余用于补助设备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幼儿园基本运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幼儿体检、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园舍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生均设备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儿生活用品购置等。

  2.以奖代补

  区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结合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对通过示范幼儿园评估(含复评)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办学经费扶持。上述以奖代补经费,用于提高办园质量和改善办园条件。

  (三)加强保教帮扶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优质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区教育部门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二)加强教师管理

  区教育部门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督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放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罚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各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三)加强收费管理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性收费上限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幼儿园门口公示由区教育部门统一制作的“黄埔区幼儿园信息公示栏”,提前一个月公示各项收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根据《广东省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分层分类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原则上按照类别设置2-3档,相邻档次间的较高收费标准可在较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20%”的要求,结合黄埔区实际情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具体如下表(幼儿园分类标准参照《广州市公办幼儿园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类别

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上限(单位:元/生/月)

示范幼儿园

1560

规范幼儿园

1300

  幼儿园收费将由区教育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区教育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健全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地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加强社会监督

  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部门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黄埔区人民政府网集中予以公布,开通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细则由区教育部门解释。

  本细则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以奖代补提交资料要求.doc

      2.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doc

      3.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doc

      4.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