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支持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特制定出台扶持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卫生、医疗设备及其集成电路、能源保障产业项目,急需永久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同步办理相关征收和农转用、占用林地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完成。
二、涉及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投资项目,在用地单位提供按期缴纳综合开发费承诺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用地划拨手续。对非核心要件不齐的,可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先行审批。划拨用地涉及2020年3月31日前需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的,缴纳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三、因复产复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不涉及占用三区四线、林地或基本农田的,且企业出具按期提供土地租赁协议(或按期缴纳临时用地相关费用)的承诺,可采取信任审批方式,先行批复。涉及复垦义务的,企业出具在3个月提供复垦方案及复垦履约保证金协议的承诺,可以采取信任审批方式,先行批复。
四、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监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在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需动(竣)工的用地,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统一安排将动竣工日期顺延3个月。
五、申请办理调取地形图、影像图业务,可不用现场签订保密协议,将完成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寄方式递交。
六、涉及事项办理的复函、文书等原则上采取加盖电子公章的PDF格式文书发放。企业需要提供纸质的,采取EMS邮寄送达。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一律采取EMS邮寄方式送达。相关费用由政府支付,企业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含EMAIL地址)。
本通知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本通知已明确执行期的按通知规定的时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