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本网
陈樱炜:
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24栋601房在露天阳台加建行为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案,我街道已于2024年04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埔龙湖综执催告〔2023〕第01-006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24栋601房进行封窗加建成阳光房,加建面积约为25平方米,钢架结构。在阳台位置进行封窗加建成阳光房的行为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龙湖综执处决〔2023〕第01-0062号),已于2023年10月28日邮寄送达,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黄埔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