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薇、梅晓冰: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天琅五巷36号(双珑原著别墅区38-36单元)及地下车库进行建设一案,我街道已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埔龙湖综执处决〔2025〕第 01-0186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5年07月04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天琅五巷36号(双珑原著别墅区38-36单元)及地下车库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天琅五巷36号(双珑原著别墅区38-36单元)的2楼、3楼的阳台和露台进行加建,2楼阳台和露台加建面积约15平方米,3楼阳台和露台加建面积约34平方米。4楼楼梯房(顶楼)加建构筑物,加建面积约8平方米。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天琅二巷2号地下车库458车位至461车位加建墙体,并对四个车位进行封闭,封闭面积约84平方米,已建成。根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提供双珑原著45户涉嫌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知国规复〔2025〕134号):“认为上述改建情况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和改变使用功能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协助提供双珑原著45户涉嫌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知国规复〔2025〕134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超出该房屋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增加的建筑面积约141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场受理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黄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广州商学院第四行政楼龙湖司法所;邮寄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电话:8237887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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