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珂瑜:
你在黄埔区招商雍景湾18栋101房附近公共绿地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一案,我街道已于2026年1月5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埔龙湖综执催告字〔2023〕第024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在龙湖街招商雍景湾18栋101房附近公共绿地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我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7月4日对你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龙湖综执责改〔2025〕第0381号),并于2025年8月14日送达你,责令你限期恢复原状,而你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街道提出。
2.如你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街道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应在强制执行前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相关财物的,我街道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并代为临时保管;因逾期未领取相关财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4.如你主张强制执行后残值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街道主张并在限期内自行处置;未主张或者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我街道将依法予以清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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