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烁鑫:
你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广州市黄埔区悦辰东二街10号302房(悦辰花园叠墅区D10-302)加建建构筑物一案,我街道已于2026年1月5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穗埔龙湖综执告〔2025〕第01-023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黄埔区悦辰东二街10号302房(悦辰花园叠墅区D10-302)的三楼阳台、四楼外墙处加建建构筑物,加建面积约35平方米。经规划部门核查,涉案改建工程未经我局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关于协助提供悦辰花园叠墅区4户涉嫌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知国规复〔2025〕238号)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超出房产登记约3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美满街16号、18号(L7L8栋)负二层龙湖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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