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倩雯: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雍德南三街7号101房(招商雍景湾28栋101房)进行建设一案,我街道已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穗埔龙湖综执告〔2026〕第01-0016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6年02月02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雍德南三街7号101房(招商雍景湾28栋101房)用玻璃、金属框架封闭南阳台约12平方米以及封闭北阳台约4平方米,已建成。根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提供招商雍景湾小区涉嫌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知国规复〔2026〕73号):“认为上述改建工程涉及增加面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协助提供招商雍景湾小区涉嫌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知国规复〔2026〕73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用玻璃、金属框架封闭南北阳台面积共约16平方米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美满街16号、18号(L7L8栋)负二层龙湖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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