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晴:
关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瑚璟七街10号101房(时代天韵15-10房)三楼露台进行建设一案,因《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埔龙湖综执催告字〔2025〕第01-0217号)出现笔误,现进行补正。因《补正通知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我街道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埔龙湖综执催告字〔2025〕第01-0217号)出现笔误,现进行补正。
补正前:本案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我机关(单位)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补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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