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会员困难帮扶救助保障机制,精准、规范开展工会会员困难帮扶,广州市黄埔区总工会(广州开发区总工会)(简称区总工会,下同)参照《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广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总工会会员困难帮扶救助资金来源为有关专项经费,帮扶救助工作坚持应帮尽帮、标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区总工会直属各基层工会及下属各街道(镇)、园区总工会、各企业基层工会,依法上缴工会经费的,职工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向区总工会申请救助。
第四条 会员困难帮扶救助分为重大疾病救助和紧急救助,具体内容和救助条件如下:
一、重大疾病救助
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职工本人或家属在近24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职工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一)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
(二)职工本人患慢性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
(三)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
二、紧急救助
职工本人在近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个人支出费用或财产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可申请紧急救助。
(一)因遭遇水灾、火灾职工本人住房被完全冲毁或烧毁,家庭财产损失惨重的;
(二)因遭遇刑事伤害、交通意外等突发意外产生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
(三)见义勇为或保护国家财产受伤严重的;
(四)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猝死,产生医疗费用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因拖欠工资造成短暂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总工会不予救助
一、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选择高收费私立医院或在国外治疗疾病的;
三、自残、自杀、醉酒或吸毒的;
四、故意犯罪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被查实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的;
六、近12个月内未经基层工会救助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 困难救助标准
第六条 具体救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救助
(一)职工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7万以下(含7万)的,一次性给予救助金5000元;自费费用累计超过7万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一次性给予救助金1万元;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0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救助金1.5万元;
(二)职工会员本人患慢性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救助金3000元;
(三)职工会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救助金3000元。
二、紧急救助
一次性给予救助对象4000元救助金。
第七条 超出上述困难情形外的特殊困难救助,由区总工会困难救助会审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季度开展困难救助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每季度(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超过规定时间申报,则顺延至下一季度。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病理报告、住院记录等)和医疗费用支出证明;
(二)意外事件的事实证明和经济损失情况证明;
(三)基层工会救助证明。
二、由工作单位工会核实职工困难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由各直属工会、街道总工会、园区总工会、基层工会审核并提出意见,确认无误后将所有材料报送至区总工会。
第五章 救助金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审批程序
一、区总工会在收到各直属工会、街道总工会、园区总工会、基层工会报送的材料并复核后,将救助批复及划拨通知统一下发至各级工会;
二、困难救助金由区总工会以银行划账方式划拨到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在一个月内向困难职工本人发放救助金;
三、各级工会发放完毕后将银行划账审批表、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至区总工会存档。
第十一条 困难救助金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各级工会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统一划拨至困难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实名制签收的,经区总工会同意后,由困难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名确认,并将签收表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收到困难救助金时,列入“其他应付款—困难职工救助金”科目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救助应由困难职工自愿申请,申请表需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发放救助金后应尽快将发放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总工会,逾期不报的,区总工会将不接受下次的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区总工会将定期对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对已领取补助金的困难职工进行回访。
第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困难救助金的职工,由区总工会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停止其困难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在三年内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