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局根据全区“1+15+5”政策体系出台相关安排,按照《关于建设“三城一岛”高水平人才集聚区的若干举措》相关要求,提前开展人才住房政策修订工作。经与区内重点企业座谈、征求职能部门及公众意见,形成了《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4〕21号)、《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穗建规字〔2025〕2号)、《关于打造“三城一岛”产业增长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举措》(穗埔府规〔2025〕3 号)、《关于建设“三城一岛”高水平人才集聚区的若干举措》(穗埔组通〔202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2019年至今政策实施效果及人才需求等因素修订,有助于持续优化我区创新创业创造生态环境,也有助于我区完善租购并举人才安居体系,为区内引才留才、产业发展、区域融合、民生保障等发挥重大作用,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
4.《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4〕21号)
5.《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穗建规字〔2025〕2号)
6.《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
7.《广州市支持港澳台青年来穗发展“乐居广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穗建住保〔2025〕308号)
8.《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2〕2号)
9.《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穗建规字〔2025〕6号)
10.《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穗建规字〔2023〕7号)
11.《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3号)
12.《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13.《关于打造“三城一岛”产业增长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举措》(穗埔府规〔2025〕3 号)
14.《关于建设“三城一岛”高水平人才集聚区的若干举措》(穗埔组通〔2025〕20号)
15.《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22〕118号)
16.《政策扶持对象和附则的规范表述》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共计七章三十一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人才住房定义和类型;三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二)筹集建设。一是增加人才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编制内容;二是明确了人才住房空间布局要求;三是具体明确了6种人才住房建设方式和3种人才住房筹集方式,盘活存量和挖掘增量并举;四是完善了人才住房认定程序、供应方式、财政支持等内容。
(三)申请配租。明确了人才住房申请方式、申请条件、分配程序、租赁期限、腾退约定、弃租处理等事项,明确建立与产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人才住房分配制度。
(四)租金补贴。一是完善了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从“按比例补贴”调整为“按定额补贴”,实现同等层次人才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权益;二是完善补贴兑现原则,明确符合条件的人才只能申请一套、享受一次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三是明确了“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的政策兑现办理模式,新增承租单位因经营异常等特殊情形下兑现处理方式。
(五)租赁约定。一是明确了租赁合同内容;二是明确了租金管理方式;三是明确了工作变更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六)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取消租住人才住房资格的情形;二是明确了租赁期间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三是明确了项目运营单位、承租人或单位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及违规处理方式;四是明确了人才住房退出机制。
(七)附则。一是明确了优惠政策从高不重复原则;二是明确了政策有效期。
四、制定依据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建设“三城一岛”高水平人才集聚区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穗开组通〔2025〕20号】
五、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统筹分配,面向本区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人才父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
(二)人才住房主要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才包括以下2类:
1.本区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新星企业家(含自主创业之星)、优秀科技人才、精英科技人才、新秀科技人才;
2.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员或外籍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或港澳台青年。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才均可申请1套人才自住住房,其中:第(一)类人才可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1套人才父母住房,夫妻双方均属于第(一)类人才的,每人均可申请1套人才父母住房。
(三)人才住房筹建方式有哪些?
我区人才住房主要通过6种方式建设和3种方式筹集。
建设方式包括政府投资集中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筹集方式包括盘活符合使用条件的存量政府房源、国有企业物业等空置房源,通过收购、租赁、认定市场房源等方式利用存量房源,统筹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富余安置房源、弃产安置房以及剩余拆迁安置房源。
(四)如何申请认定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项目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复后直接认定,市场投资项目由项目运营单位提交纳入申请,经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实地调研、企业背景调查、人才需求摸查等工作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复后认定。
(五)人才住房申请方式是怎样的?
人才父母住房以人才个人(家庭)方式申请。人才自住住房原则上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允许第(一)类人才、港澳台青年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人才自住住房。
(六)申请人才住房的单位应满足什么条件?
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人才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应为在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申请人才住房的人才应满足什么条件?
人才申请人才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工作;
2.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3.未享受过本市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住房改革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
具体详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八)人才住房分配程序如何?
人才住房申请分配流程为:发布分配方案→线上申请→资格审核→统筹配租→签约入住→常态分配,具体详见本办法第十四条。
(九)人才住房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人才住房合同租赁期限最长5年,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人才父母入住人才住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租金补贴期限。
(十)人才住房到期后如何处理?
人才享受租金补贴期满后,所租住人才住房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所租住人才住房为市场投资项目的,应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或者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转为市场化租赁房源后继续居住。
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单位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可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未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
(十一)正承租其他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如何处理?
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在全市范围内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住房,在本区仅能享受一次人才住房保障服务。
已承租本市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人才,应当在办结本区人才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取消其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十二)获配租后弃租如何处理?
弃租3次及以上的个人或单位,自第3次弃租起12个自然月内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
(十三)人才住房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1.人才自住住房
人才可享受最高每月2500元、最长5年租金补贴。
2.人才父母住房
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可享受每月1500元、最长5年租金补贴。
每月补贴金额应不超过人才住房合同租金,因人才合租导致补贴金额超过合同租金的,承租单位应在不超过合同租金内根据人才补贴标准按比例将租金补贴优惠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人才。例如:1位硕士人才(补贴标准:1000元/月)和1位博士人才(补贴标准:1500元/月)合租,所承租人才住房合同租金2000元。该套人才住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租金2000元/月,根据人才补贴标准按比例,承租单位应落实到硕士人才补贴比例为1000/(1000+1500)=40%,博士人才补贴比例为1500/(1000+1500)=60%,硕士人才补贴金额为2000*40%=800元,博士人才补贴金额为2000*60%=1200元。
(十四)人才住房补贴兑现模式如何?
人才住房租金补贴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实行先缴后补,按月补贴、每半年发放。承租单位因经营异常、企业破产、信用管理等特殊情形可申请提前兑现。
(十五)承租人才住房期间是否可以申请换租?
允许人才根据市场租金变化、住房改善需求、零散房源供应等情况,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向项目运营单位提出最多1次零散房源换租申请。
(十六)人才租住期间存在工作变更情况,如何处理?
1.当更换后工作单位符合区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时,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允许继续居住;
2.当原工作单位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时,应向实施机构提交变更入住人申请;
3.当原工作单位不同意入住人更换工作单位后继续居住且未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时,应限期腾退房源或经批准后允许转为市场化租赁房源后继续居住。
具体详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七)人才在哪些情形下会被取消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1.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转借、转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或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3.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或其他应缴纳费用的;
5.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十八)租住人才住房期间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如何处理?
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告,停止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按流程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并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
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经批准后,允许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过渡期或转为市场化租赁房源。
通过购买、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拥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20日内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
(十九)承租单位违规处理方式如何?
1.承租单位第一次违规的,向违规承租单位发送提醒函,收回违规使用人才住房;
2.承租单位第二次违规的,对违规承租单位予以约谈,收回所有承租人才住房;
4.承租单位第三次违规的,取消用人单位承租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新政策前申请入住如何处理?
原则上按照原政策申请入住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新政策印发后,新申请入住、合同续签、合同变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黄埔区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hp.gov.cn/
时间:与本办法同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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