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正值“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请各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及其经营主体在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自觉遵守《电子商务法》《专利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执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 39550-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主体应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三、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管控。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四、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备案登记,重点掌握知名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授权情况。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对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宣传资料等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投诉的处理制度,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监管部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审核、投诉受理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事宜处理,主动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询问、勘验、取证等行为。
六、建立企业诚信自律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开展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宣传,倡导诚信兴商。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加强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杜绝和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附件:1.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