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
(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黄埔区(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黄埔区(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和《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依法依规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努力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农村股份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依法制定股权设置方式,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制章程的指导,依法界定股东资格,依法保障外嫁女及其他特殊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原则
改革以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属集体所有,不可分割,其性质不变。量化折股到股东手中的股权,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三)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自治、德治的作用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坚持股权固化原则
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股权份额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
本次改革必须实施股份固化,积极倡导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模式。
三、股权量化改革
(一)资产量化
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应对产权明晰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产权未界定的应在产权明晰后纳入量化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镇同意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二)股权设置
1.股权类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社区股和社会股。
(1)社区股,是指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
(2)社会股,是指配给在计股的起止时间内,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从事过劳动、承担了社员义务后因户口迁出或其他原因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的股份。
2.股权设置方式
股权设置应以社区股为主,是否设置社会股和设置比例、设置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主要结合本农村集体实际和原股份设置综合考虑。社区股设置可采取“均等份额制”或“基本股+劳龄股”等方式。
(1)实行“均等份额制”。适用于集体成员股份均等配置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按股东人数进行折股量化,并计算每人或每户持有股数。
(2)实行“基本股+劳龄股”方式,根据集体股东人数及股东的劳龄来配置股数。
(三)股权管理
1.股权总量固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股权份额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配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总股数固化不变。
2.股权的固化。原则上股权长久固化,“三街一镇”固化时间节点统一为2020年8月31日24时。在股权管理上,倡导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模式,改革后的固化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
股东户是指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按一定条件组合登记在一起的股权管理单位。
3.股权的调整。因实际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调整股东(户)之间所占股份份额或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份额的,须通过95%以上股东表决同意,方可执行。
(四)股份权能
赋予股东(户)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社区股股东是拥有“成员+股东”双重身份的持有社区股的自然人,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相关权利。社会股股东是持有社会股的自然人,仅享有“同股同酬”的收益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1.股权占有。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股份(份额)明细表》,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户)持有的集体股份(份额)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权信息平台管理方式。
2.股权收益。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1)股权收益分配原则。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收益分配要坚持按股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集体收益实行按股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按量将股权分红发放到股东(户),严禁挪用、截留,切实保障社区股分配权益。
(2)股权收益的扣发与奖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规范、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可以扣发部分或全部股权分红,也可以将股份分红与村(居)内的社会管理事务和农村建设挂钩,促使股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征兵等义务,创造一个有利于村(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相关规定可纳入组织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3.股权流转的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在我区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另行制定股权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的管理办法。
四、股权量化流程
(一)成立工作机构
各村集体(社区)成立村集体股份制改革工作组,以村级(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两委”干部、经联社(经济社)管理人员、驻村干部、村(居)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的村集体股份制改革工作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街镇要按照区的统一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方案。村在区、街镇指导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份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宣传培训
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举措和、目的、意义,分级分层开展动员培训。
(四)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资格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收益分配、居住状况、对集体贡献及义务履行等因素,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认定办法,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认定工作,以确认并登记在册的股东作为股份配置的对象。
(五)制定股权量化办法
按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结果,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确权到户。各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镇指导下,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权量化办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街镇审查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完善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草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街镇合法合规性初审后,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村(经联社)一个统一的章程,各经济合作社执行村(经联社)的统一章程。
(七)股权量化到人,确权到户
村股份制改革工作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股权量化办法将股权量化到股东,确权到户,编制股东户股权清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街镇审核后,张榜公示。
(八)颁发股权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户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股权证书必须在区股权登记管理系统统一登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未经登记的股权证书无效。
(九)建立股东管理机制
符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取得股东身份的人员,可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和合法权益,并进行登记管理。凡不再符合股东身份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办理退出除名,退出股东身份后,不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十)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档案工作坚持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按照档案材料“谁产生、谁收集、应收尽收”的收集归档要求,各村要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把村级形成的文件、方案、决议、批复、办法、会议记录、组织章程、股东资格界定、股权登记、资产台账、选举、宣传材料、各阶段公示的有关信息及照片等相关档案(原始件),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审核无误后提交至街镇保管,村级自行保留一套(复印件)备查。各街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街镇级形成的相关档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是开展股份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选派熟悉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推进改革工作。各经联社(经济社)是推进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关键主体,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准确把握股份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内容,在文件印发后,一个月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两个月内贯彻落实股份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三个月内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总结报告。
(二)加强培训指导
实施村级干部股份合作制改革轮训计划。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操作步骤。
(三)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和跟进工作,落实工作经费,配齐必要的工作设备。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股份制改革完成工作情况纳入经联社董事会成员薪酬考核内容。
(四)加强纠纷处理
在股份制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的,由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工作组进行解释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法律诉讼等程序解决。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