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
规范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认定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黄埔区规范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黄埔区规范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
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进行身份确认、股份量化,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序落实股份制改革工作,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的界定遵循“依法依规、男女平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总要求。鉴于我区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的实际情况,股东身份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程序规范。股东身份认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群众认可。必须交由全体股东(成员)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股东资格认定办法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党经联席会议商议、农村集体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股东(成员)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文所指的股东资格,是专指在股份制改革中,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股资格。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认定要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结合土地承包、长期居住地、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义务履行等因素,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取得方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分为原始取得、新增取得和表决取得三类。具体股东资格的取得规定如下:
(一)原始取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队员,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登记并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二)新增取得
自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在原户籍地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或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现户籍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政策或组织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1.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户口迁入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2.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有政策文件为依据,将户口迁入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3.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表决已经确定股东身份,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4.经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件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5.本组织成员自取得股东身份之日起所生的子女,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6.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一直享有股东(成员)权益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组织章程规定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三)表决取得
自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在原户籍地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界定时间节点止,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符合新增取得规定的,户口迁入、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必须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表决确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充分协商、民主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股东身份。
三、在固化时间节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具备配股资格,本次配股时不配给股份:
(一)已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征地时或征地后“农转非”已领取或带走安置补助费以及征地招工安置者;
(三)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股东)资格的;
(四)已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人员,现役军官、士官(不符合保留股东身份规定的);
(五)已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国籍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
(六)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的;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或组织章程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况。
四、股东资格的保留
股东属于以下情况,户口暂时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股东资格保留:
(一)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
(四)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等规定,或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同意保留资格的人员。
在股份制改革时,以上人员具有配股资格。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表决确定。
五、股东身份认定的操作程序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本指导意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成立组织、宣传动员
在街镇工作组的领导下,经联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组负责指导和参与经济社股东身份认定工作,经济社在本村股份制改革工作组的基础上吸收部分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组成本社股东身份调查小组,负责本社股东身份认定工作。利用各种联系方式和宣传渠道向全体村民宣传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和时间节点,确保每位群众的知情权。
(二)会议表决、制订办法
经联社(经济社)在街镇的指导下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股东身份认定办法。经联社(经济社)将股东身份认定办法提交街镇审核。街镇对办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认定办法提交农村集体股东(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对法律法规、组织章程和本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的个别情况,可以召开股东(成员)大会专题讨论表决。将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认定办法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三)调查摸底、发布公告
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全面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调查,摸清股东结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节点、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股东登记可以采取在原有名册基础上进行公示,然后补充完善和申报补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告中应明确补登的范围和时限要求,并进行股东身份初审。
(四)一事一议、民主决策
对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的认定要按照“一事一议”民主程序,由股东身份调查小组进行身份初审,提交该人员所在经济社股东大会民主协商认定股东身份。
(五)名单审核、审核公示
经联社、经济社组织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居)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的,一经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股东资格。经济社股东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认定办法提出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的人员名单,进行一榜公示;无异议的,交经联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的人员名单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经本村股东(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名单,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登记与存档
经上述程序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身份证、户籍、配股情况、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核准,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存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名单和配股情况造册登记,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信息录入“黄埔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设置的“农村集体成员管理系统”管理模块,实行信息化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股东名册及股东变动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工作组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吸收熟悉情况、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加入工作组,组建股东身份认定工作机构、协调机构,把好各经济社民主程序关,确保知晓率和参会率,及时协调处理因股东身份认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认定工作应当在区、街镇的统一指导下,由经联社、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形成人员信息等资料统一由经联社、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存档备查,街镇核查,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认定办法在工作结束后报区农业农村局留存。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街镇、经联社(经济社)党员干部在股东身份认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