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58-60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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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黄埔区刘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作业过程中存在未在拆除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1.96.1,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为从轻。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穗埔建书〔2021〕11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我局提出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大银行(广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