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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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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留言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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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禁烟控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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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070316224336401 | 2026-07-03 | 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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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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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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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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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咨询若顾客在餐饮服务场所内吸烟,经商家劝阻后仍不听从,是否需向相关部门反映。 诉求:1. 希望明确在餐饮服务场所内劝阻吸烟顾客未果后,是否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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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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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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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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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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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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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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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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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市场监管所) 是餐饮服务场所控烟法定监管部门,经营者劝阻吸烟顾客无效后,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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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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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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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