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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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留言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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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用工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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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063017060253401 | 2020-06-30 | 办结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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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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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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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来电表示其与公司签订用工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现希望相关部门告知其试用期是不超过2个月还是不超过6个月。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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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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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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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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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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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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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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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工单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2日上午致电市民刘先生,就其咨询有关试用期问题给予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市民对政策解读表示清晰明白。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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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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