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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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留言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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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不动产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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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012214520495901 | 2021-01-22 | 办结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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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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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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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表示现需办理黄埔区某小区项目内已移交的公建配套建筑的房产证明,故咨询办理转移登记的所需资料和流程问题。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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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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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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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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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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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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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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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不动产转移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移交的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一般规则,1.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区划内同期规划验收的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独立用地和非独立用地)一并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2.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二)单方办理规则,1.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企业不按要求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1)己办理首次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持移交证明等资料,单方申请办理配套设施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2)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持移交证明等资料(其中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还需出具规划验收资料),单方申请办理配套设施的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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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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