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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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留言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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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法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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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101111550672301 | 2022-10-11 | 办结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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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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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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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来电咨询有关劳动政策法规问题:1)如果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加班时间,单位会受到怎么样惩罚;2)如果单位里面有一些特殊工种或者是特殊工作的,每月加班不得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是否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执行,或者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这样操作,如果有是否需要报备。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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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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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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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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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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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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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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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工单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下午致电市民,就其咨询有关劳动法规问题给予跟进回复,告知市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外,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市民表示清楚、明白。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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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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