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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2-29文号:粤价[2000]33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条例》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城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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