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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产业置换管理细则
2008-12-29 17:18:51

为促进我区产业置换工作顺利实施,规范产业置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立产业置换项目目录公布制度。凡纳入目录的项目适用《广州市黄埔区产业置换扶持办法(暂行)》和《黄埔区产业置换管理细则》。

(一)每季度由我区各转制社区、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填报下一阶段实施产业置换项目计划报区产业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贸易局)审核。

(二)由区产业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资源进行核查,拟定产业置换项目目录报区产业置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并公布产业置换项目目录。

第二条 凡纳入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黄埔区项目引进、置换暂行办法》引进新项目。产业置换新引进项目签订合同之前须报区产业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 对纳入区产业置换项目目录的工业厂房,因暂时未实现产业升级置换,出现空置期,影响产权单位经济收入的,由区给予租金扶持补贴。

(一)对保留原状进行产业置换的项目,物业空置的第7-12个月由区按物业空置前每月租金收入50%的标准给予扶持补贴。

(二)对需要进行立面改造或整体规划改造的项目,不纳入物业空置期补贴范围,仍按《广州市黄埔区产业置换扶持办法(暂行)》规定给予立面改造经费补贴,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情况发生变化,在区空置扶持补贴期满后仍无法落实新项目的,由区产业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转为非产业置换项目进行招商,但新引进项目仍须报区产业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对区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制社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年终业绩考核时,利润总额基数可剔除产业置换项目物业空置期间减少的收益部分。

第六条 区经贸、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为产业置换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和帮助需搬迁的企业异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客商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全力支持和帮助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推介产业置换资源,加快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新项目,有效缩短置换周期。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产业置换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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