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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产业置换扶持办法(暂行)
2008-12-29 17:18:32

为促进我区产业置换工作顺利开展,调动转制社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凡我区转制社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原有物业(厂房、仓库、商铺等)腾空出来,实施产业置换,重新引进符合下列准入条件的项目,区给予经济上的支持。

第二条  产业置换新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

2、符合区“优二扬三”产业发展思路,符合《黄埔区产业布局规划》、《黄埔区商业网点布局与发展规划》。

3、在黄埔区内进行税务注册登记,预期税收留区部分高于原有项目。

第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乙丰公司、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通过产业置换引进新项目,符合区产业置换准入条件的,按《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埔府[2003]8号)给予扶持,引进项目税收实际留区收入超过原有项目的,按65%的比例给予扶持金奖励。扶持金奖励期限为5年,从该项目纳税年度起计算。

第四条  对产业置换新引进的经市级及以上“知名企业字号”认定和“名牌商标”认定的企业实施“零成本”申报项目,在工商税务登记及卫生许可等行政收费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条  凡属区的重点招商项目,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经贸等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对置换项目物业进行立面改造,属于交通主干道两旁、文化风景旅游区内的,区在创建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一线项目外立面改造(不包内部装修、改造)每平方米最高80元、二线项目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经费补贴,立面改造方案需经区规划部门审定,经费补贴在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商业场所改造为生鲜超市的,争取纳入市的改造计划后,按装修面积分别给于20-40万元的资金扶持。室内肉菜市场升级改造的,争取纳入市的改造计划后,按装修面分别给于10-20万元的资金扶持。有室内市场改造项目的社区,可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经贸局(市场办)申请市场周边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第八条  连片产业置换的项目,原有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区在其周边道路、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产业置换项目,区在消防通道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申报项目扶持金和项目扶持金的兑现程序按照《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新引进的项目不符合区产业置换准入条件的,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黄埔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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