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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7-08 15:56:25

     第一条 为推进黄埔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区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区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为保证债权实现,由合作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黄埔区政府为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履行经济合同等提供短期担保贷款风险支持而设立的“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财政补贴,使用形式为贴息及担保费补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使用原则,由区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监督、管理,保证专项资金按制度使用管理和安全监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黄埔区财政安排,为促进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履行经济合同等提供短期担保贷款风险支持。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担保贷款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500万元,优秀企业的贴息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可支持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贷款担保企业总数的60%。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中小企业开发的以下项目:

    (一)汽车及零部件、精细化工、电子信息、食品、网游动漫、现代商贸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项目;

    (二)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或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三)重点支持由区科技和经贸部门确认的开展科技创新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为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黄埔区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二)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类企业申请前2个会计年度年平均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资信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企业连续生产或经营期二年以上;

    (五)申请500万-1000万元贷款的企业(不含500万元),上一年度全口径税收要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专项资金提供的贴息及担保费标准。

    (一)贴息标准。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的5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5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担保费补贴标准。按区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的担保费率全额计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对列入区贷款扶持范围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专项资金申请。

    1、项目申请企业按贷款合同正常履行还贷义务后方可提出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申请。

    2、项目申请企业向区经贸局提交申报专项资金有关材料,由区经贸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报经区政府审定后下发专项资金安排文件给项目申请企业。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三)企业上年度税收汇总表及税单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年终财务报表及分析(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五)填写“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表”(可从黄埔信息网www.hp.gov.cn下载),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凭证、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凭证和过去两年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区经贸局提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区经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支付表格、按程序呈批后发放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用于该项目,并单独列账反映收支情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本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须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填报《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跟踪表》和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项目结束时,项目单位必须向区经贸局上报费用决算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部门和企业,除将划拨的资金全额收缴区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以后贴息及担保费安排。

    第十五条 区经贸局负责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区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30天后施行,暂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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