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政策,根据《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引进投资项目的奖项有引荐奖、前期费用和扶持金。
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为区引荐客商投资的,可申请引荐奖。投资者、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领取。
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引荐成功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经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区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嘉奖奖励;引荐成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经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区政府给予记招商引资三等功奖励。
为实际注资提供服务并经区政府聘请的招商公司可申请前期费用。
通过产业置换引进新项目,并符合《广州市黄埔区产业置换扶持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的,乙丰公司、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引进项目留区收入部分的扶持金。
非通过产业置换引进项目,且为引进项目提供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引进项目税收留区收入部分的扶持金(以下简称扶持金)。
第二条 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准收取项目引荐人和招商公司的任何奖金、回扣、有价证券、实物或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也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个人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项目引荐人和招商公司的任何奖金、回扣、有价证券、实物或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违者一律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乙丰公司、东诚公司和越通公司不直接领取引荐奖和前期费用,其在招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入对企业费用考核指标中。
第三条 区政府对在黄埔区内注册和纳税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招商公司颁发聘书。获聘招商公司的数量视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确定。
招商公司实行年审制度,受区政府委托,每年由区经贸局对其进行年度审核并提出报告,不通过年审的不续聘。
第四条 招商公司负责无偿提供项目的商务注册、筹建报建等事务性服务。项目引荐人、招商公司不得给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送任何奖金、回扣、有价证券、实物或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如有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经查实后根据不同情节不予办理该项目前期费用或注消聘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将项目线索直接带给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且该项目需要跟踪服务的,可由投资者直接指定进行项目跟踪的招商公司;或经投资者同意,由区经贸局主持,区监察局参与监督,用公开摇珠方式确定项目跟踪服务单位。
第六条 在谈招商项目必须办理备案,没有办理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奖励。备案时必须提供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并且必须在项目营业执照签发前办理备案。所有备案项目须纳入区的项目跟踪的范畴内。
第七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或其它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按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内实际入资额的5‰比例计算引荐奖金额。
第八条 对生产性投资项目或其它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实际注资提供服务的,按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内实际入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
第九条 第三产业项目引荐奖和前期费用的奖励按该项目的前3个完整纳税年度内,纳税留区收入最高年度的留区收入额的15%进行计算,引荐奖和前期费用各占一半。计奖办法可先按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留区收入部分的15%办理奖励,以后2年可逐年与第1、2年比较。如第2个完整纳税年度留区收入部分超过第1年的,则按超额部分的15%追加计奖;如低于第1年的则不再计奖。第3个完整纳税年度的计算办法以此类推。
第十条 原由镇提供直属镇的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项目,2003年及以后的扶持金分别由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享受;撤镇设街后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为引进项目提供直属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引进项目的扶持金分别由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享受。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如改制,则不再享受扶持金奖励政策。
原由村提供直属村的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项目,2003年及以后的扶持金全部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撤镇设街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引进项目提供直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引进项目的扶持金全部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享受。
第十一条 通过产业置换引进新项目,按《广州市黄埔区产业置换扶持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符合区产业置换准入条件的,扶持金额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引进项目留区收入部分的50%计算;引进项目税收实际留区收入超过原有项目的,按引进项目留区收入部分的65%计算,期限为5 年。非通过产业置换引进的项目,营业执照于2000年1月1日后签发且税收于2001年1月1日后交纳的项目,扶持金额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项目留区收入部分的50%计算,期限为5 年。期满5年的项目不再申办扶持金。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首期实际入资有效期满后5年内或国内投资生产性项目开始纳税后5年内增加投资用于扩大生产,项目新落户时提供服务的招商公司如为项目增资提供服务的,如该项目新落户时有关合同文本中确认增资的,可申请项目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如该项目新落户时有关合同文本中未确认增资的,可申请项目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但在2003年11月28日前成立的企业,从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增资的,可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申办前期费用,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已办理的不再补办。
第十三条 引进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其引荐奖和前期费用参照引进生产性项目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引荐捐赠者向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机构无偿捐赠财物的引荐人,按实际捐赠财物价值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及国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可分阶段申请奖励,在项目完成验资报告后可申请一半奖励,项目纳税后再申请剩余一半奖励。外资生产性项目引荐奖和前期费用的计奖期限为工商注册规定的入资期限。分期入资的,则分期按比例兑现奖励金额。
申请引荐奖和前期费用的有效期: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为该项目实际入资有效期满后的一年内;国内投资生产性项目为该项目投产或营业后一年内。
第十六条 计奖生产性项目的实际入资是指区内、外资金投资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内的实际入资或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经工商登记的增资项目所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
第十七条 已兑现奖金但未按规定投资生产、经营而迁出的项目,如果留区的收入未达已兑现的奖励金额的,受奖主体应当按实际差额返还。
第十八条 项目受奖人需向区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已核准的引荐备案登记表;
2、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3、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投资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在我区纳税(国税和地税)的凭证复印件(生产性项目免);
6、投资项目的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共同投资的,出具出资额最多的投资者的确认书原件;
8、个人受奖的,出示有效身份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提供复印件一份。
第十九条 兑现奖金的申请由区经济贸易局(区外经贸局)受理核准,送区财政局审核后连同《黄埔区专项经费审批表》报区政府分管经贸和财政的领导审批。
区经济贸易局(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的办理时间各为五个工作日。引荐奖、前期费用和扶持金的奖励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及有关资料,项目的纳税数据由区财政局负责收集与核定。
第二十条 受奖申请人持区经济贸易局(区外经贸局)发出的《领奖通知书》到区财政局申请奖金。区财政局在收到经批准后的《黄埔区专项经费审批表》五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个人领取的引荐奖,委托区结算中心代扣有关税收后,由区经济贸易局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奖项的受奖人为二人以上的,由共同受奖人推荐代表持委托书申领奖金。
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街道汇总各社区上年度符合享受扶持金条件的项目情况及国、地税的税务登记号码,分别报区经济贸易局和区财政局;乙丰公司、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将符合享受扶持金条件的项目情况,分别报区经济贸易局和区财政局。
区经济贸易局将各受奖单位享受扶持金的项目汇总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经贸局核准后的项目收集纳税数据。
区财政局将上年度各受奖单位扶持金总额及其情况,会同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核准后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各类扶持金在区政府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通知各受奖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领取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其执行情况由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原《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埔府[2003]9号)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营业执照于2000年1月1日后签发且符合领奖条件的第三产业项目,如受奖主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仍未办理完成领奖手续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黄埔区人民政府
二ΟΟ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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