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为区引荐客商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投资者、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领取奖励。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或其它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的,按该项目实际入资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经区政府聘请的招商公司对引进项目实际注资提供服务的,每引进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作为招商引资前期费用。
大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南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长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引进项目提供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按引进项目留区收入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金奖励。
扶持金奖励期限为5年,从该项目纳税年度起计算。
第四条 申报项目引荐奖、前期费用和扶持金,应由项目引荐人和受奖主体提供项目入资进度有关凭证并向区经济贸易局(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经济贸易局(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领人资格、项目、金额等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经贸和财政的领导共同审批。
第五条 项目引荐奖、前期费用和扶持金的兑现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以人民币支付给项目引荐人或受奖主体(外币按入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汇率折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贸易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核准上年度各受奖单位扶持金总额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操作按照《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埔府〔2002〕1号)同时废止。
黄埔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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