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获得中国和省、市名牌产品
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我区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参照省、市对于创名牌产品或获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并颁发证书及奖牌的在一定时间内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产品。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 企业申请奖励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和纳税必须在黄埔区内,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级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申请企业的产品获得国家、省级质监部门授予的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称号;或者申请企业的注册商标获得国家、省、市级工商部门授予的驰(著)名商标称号。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产品或商标首次获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或驰(著)名商标称号的,按下列(一)至(五)款规定办理。
(一)企业产品或商标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奖励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企业产品被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则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商标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 “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则按照最高级次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奖励,不再分别奖励。
(四)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商标依次申报并在不同年度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首次获得的称号可以享受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奖励,之后获得的称号则按不同级次的差额奖励。
(五)企业产品或商标首次申报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之后企业同一产品或商标再申报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则不再对此进行奖励;同理,企业的商标首次申报并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给予5万元的奖励,之后企业的商标再申报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则也不再对此进行奖励。
(六)对有效期满后(含本办法实施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名牌产品、免检产品或驰(著)名商标称号,给予相同级次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在区企业获名牌称号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办奖励程序:
奖励按年度进行,次年1月前企业提出申请,第二季度前对上年的获奖企业进行奖励。
(一)申请
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六份):
1.填写《黄埔区获得中国和省、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黄埔信息网下载;
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核对后退回);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核对后退回);
4.黄埔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二)审查
1.由区质监分局或区工商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2.区经贸局对经过区质监或工商部门审核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3.区经贸局审核合格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发放奖励金
企业的申请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经贸局函告企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奖励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及(驰)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