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容器、货运出租、搬家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业务的开业申请。
1.须备资料(一式两份)。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3)现有机动车辆有效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若综合检测报告单的车属单位或车牌号码与行驶证不一致,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一年内的新车不需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料)、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的具体厂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技术性能等内容,原则上要求购置厢式、重型或专用车辆;承诺书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需交验原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每份制度的末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6)保证使用清洁能源的承诺书(需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7)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专业运输企业须提交租期一年以上的办公及停车场地租赁证明(或自有产权证明)以及办公场地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非专业运输单位需提供租期一年以上的办公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
(9)专业运输企业须提交办公及停车场地的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非专业运输企业或自然人只需提供车辆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证明(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车辆,需提供购买灭火器发票;无发票则另需提交车辆配备灭火器的照片)。
2. 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运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5个工作日办结。
(二)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货物包装、物流服务、中转等业务的开业申请。
1.须备资料(一式两份)。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3)场地租赁(租期一年以上)证明(或自有产权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
(4)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每份制度的末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运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5个工作日办结。
(三)货运站经营业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开业须备资料(一式两份)。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在业务窗口领取或上网下载填写);
(2)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办公用房产权证、站场与周边路网的位置关系示意图。场地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3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包括:由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停车场协会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站场平面布局图(要求标注站场内停车场、仓库、通道及进出口布局)、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以及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停车场地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意见书。货运站场用地范围有河涌、山体的,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评估合格意见书);
(6)与站场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7)站场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货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文本(如:停车场管理制度及站场交通疏导应急预案等)。
备注:以上有关证明文件均以复印件提供,要求资料信息清晰、准确。
2.开业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相应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受理期间,企业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
(4)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窗口工作人员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取回退档资料;
(5)被许可人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资独资企业)申请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1.立项须备资料(一式三份)。
(1)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申请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拟投入车辆规模、期限、办公场所等,主送部门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详细论述经营运输业务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①根据社会和企业背景,分析拟设立的企业在资金投入、场地、人员、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②详细论述拟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③分析将来目标客户或目前已有意向的客户情况,以及经济效益预测方面的情况。);
(3)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已设立的企业需提供验资证明和审计报告);
(5)已有车辆的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拟设立企业办公场地、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消防验收材料;
(7)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10)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折价入股的,须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11)企业章程、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证书;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12)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立项办理程序。
(1)业户持上述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
(3)市交委接到省交通厅转发的交通部关于外商企业投资立项的批复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4)同意有关立项申请的,业户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立项批复;申请业户凭批复在批复期限内办理相关筹备事务。
3.开业须备资料(一式两份)(企业直接向广东省交通厅申请)。
(1)开业申请书(准确表述申请的经营范围);
(2)立项批文(经立项程序的提交);
(3)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4)企业筹备完成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5)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8)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9)投资者资信证明(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已设立的企业需提供验资证明和审计报告);
(10)拟设立企业办公场地、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消防验收材料;
(11)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1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14)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折价入股的,须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15)企业章程、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证书;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16)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开业办理程序。
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新成立的道路运输企业,直接向广东省交通厅递交开业材料。
备注:以上开业材料仅供企业开业时参考,具体按省交通厅的要求办理。
(五)危险品货物运输。
1.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开业须备资料(一式三份)。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和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危运车辆专用装置检测报告(原件);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8)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9)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备注: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0)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11)所在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2.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开业须备资料(一式三份)。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和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危运车辆专用装置检测报告(原件);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8)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9)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备注: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0)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11)所在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
(3)市运管局受理申请后,委托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危运行业专家对申请企业的规章制度、场地环境等进行安全评估。市道协接受委托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
(4)根据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安全评估意见,由市运管局在现场核查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市运管局同意有关开业申请的,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开业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凭决定书领取相关证件,1个工作日办结。
注意事项:
(1)业户提交的须备资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规格,应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X公司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资料,提交复印件资料的,须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或交验原件;
(2)业户前来办理业务,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凭受理回执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证件。
(六)申请减少经营范围(道路货运及运输服务业)。
1.须备资料(一式两份)。
(1)《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变更备案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运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5个工作日办结。
二、变更及遗失补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变更经营地址(除货运站企业外)。
1.须备资料(一式两份)。
(1)《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变更备案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3)专业运输单位可提供地址变更前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专业运输企业需提供地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地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行驶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专业运输企业需提交新场地的租赁证明(租期一年以上)或自有产权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非专业运输单位需提交新场地的租赁证明(租期一年以上)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5)变更地址涉及仓储业务的,需提交仓储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变更地址涉及危运停车场地的,需提供相关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备的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运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5个工作日办结。
(二)变更地址(货运站经营者)。
1.须备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变更备案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新场地的租赁意向书(或合同);
(5)新场地与周边道路的位置关系示意图及站场内布局示意(效果)图;
(6)新场地的交通疏导应急预案;
(7)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出具的规划、工程竣工、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停车场地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8)货运站规则用地范围内有河涌、山体的,报备时还须提交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评估的合格意见书。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运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备案意见,5个工作日办结。
(三)变更名称。
1.须备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变更备案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或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道路货运站场、物流企业(站场外)、危运企业、承运中心、货运代理点需提供名称变更后的经营规模、业务定位的相关说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备案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
(四)变更法人代表或注册资金。
1.须备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变更备案书》;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相关任职文件、证明。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变更经济类型。
1.须备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变更备案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遗失补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须备资料。
(1)遗失道路运输牌证补发申请表;
(2)提供《广州日报》、《南方日报》或《羊城晚报》遗失声明。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停业、复业、歇业
(一)停业、歇业。
1.须备资料。
(1)申请报告;
(2)原许可证正、副本。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复业。
1.须备资料。
(1)复业申请书;
(2)《停业回执》。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一)须备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书》;
2.分公司的章程文本;
3.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每份制度上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4.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现有或拟聘用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及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7.若总公司在异地,分公司另需提交新开业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市运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3.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运管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4.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5个工作日办结。
备注:涉及外商投资的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按《广东省贯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办理。
五、申领《道路运输证》
(一)新增车辆办证。
1.须备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双面);
(2)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3)广东省道路运输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4)车辆近期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年内的新车不须提交);
(5)已聘用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台车需提供一份复印件);
(6)机动车行驶证照片2张(规格见《道路运输证件车辆数字照片技术要求》)。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在3个工作日办结;
(3)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
(二)变更办证。
1.须备资料。
(1)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双面);
(2)原道路运输证;
(3)广东省道路运输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4)机动车行驶证照片2张(规格见《道路运输证件车辆数字照片技术要求》)。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在3个工作日办结;
(3)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
(三)过户和迁入办证。
1.须备资料。
(1)原管辖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盖封的营运车辆档案(过户不需);
(2)申请迁移车辆的双方单位证明(迁入办证不需);
(3)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双面);
(4)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5)广东省道路运输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6)原道路运输证(迁入不需提交);
(7)已聘用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台车需提供一份复印件);
(8)机动车行驶证照片2张(规格见《道路运输证件车辆数字照片技术要求》)。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在2个工作日办结;
(3)业户在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复。
(四)遗失补办《道路运输证》。
1.须备资料。
(1)遗失道路运输牌证补发申请表;
(2)提供《广州日报》、《南方日报》或《羊城晚报》遗失声明;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2张(规格见《道路运输证件车辆数字照片技术要求》)。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五)异地驻穗运输。
1.须备资料。
(1)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车籍地运管部门同意申请人车辆驻穗运输证明;
(3)驻穗运输审批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与广州市单位签订的驻穗承运合同。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六)车辆驻外运输。
1.须备资料。
(1)驻外运输审批表(一式四份);
(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对方签定的驻外承运合同。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七)报停。
1.须备资料。
(1)停业申请报告或货的报停(复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停时间每次1至3个月,全年累计不能超过6个月);
(2)道路运输证,危运车辆的还须交回危运标志牌(如遗失,须提交遗失道路运输牌证补发申请表及登报)。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八)复业。
1.须备资料。
(1)复业申请报告及营运货车停业限期复业通知书;
(2)货的复业只提供货的报停(复业)申请表。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九)迁出。
1.须备资料。
(1)申请车辆迁移的双方单位证明(过给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双面)(迁往异地的提供车管部门的机动车迁出档案和临时车牌复印件);
(3)道路运输证。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十)注销(被盗、被抢)、报废。
1.须备资料。
(1)道路运输证、危运车辆的还须交回危运标志牌(如遗失以上营运证牌,须提交遗失道路运输牌证补发申请表及登报);
(2)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半年以上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复印件;
(3)申请注销的,需提交申请报告。
2.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办结。
六、退运管费
(一)须备资料。
1.退运管费申请报告;
2.运管费统缴据;
3.营运货车异动销档表;
4.报废回收证明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半年以上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业户持以上资料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或各区(县级市)运管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资料齐备,在8个工作日内答复或批复意见;
3.业户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业务窗口领取批复,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