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营运货车投放指引
2005-10-12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道路货物运输的要求,引导道路货运车辆结构调整,促进道路货运装备的现代化,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引导原则

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的货运车辆和封闭式货物运输。大力发展厢式、多轴重型、专用运输货运车辆。

二、具体要求

(一)车辆技术要求。

1、货运业户新增营运货车(新车或在用车)须与经营业务相适应,车辆技术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新增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

4、新增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须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二)运输类别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

1)危险货物运输业户应发展与所运输危险品种类相适应的专用货车,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2)除罐式集装箱外,新增罐式专用车辆从事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从事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

3)新增非罐式专用车辆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时,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4)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新增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5)除罐式集装箱外,禁止新增移动罐体结构的货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6)新增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7)新增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或厢式货车须安装GPS行车记录仪。

2、普通货运。

1)市内货物配送、货物集散运输、搬家运输及快速货物运输应发展厢式货车,鼓励发展多种开门形式的厢式货车。

2)新增重型货车车辆、牵引车上须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3、专用运输。

1)省际或城际间中长途货运应发展集装箱运输车辆、重型厢式货车。

2)新增集装箱运输车辆须具备固定集装箱转锁装置。

3)冷藏保鲜、散装水泥及混凝土搅拌运输应发展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的专用车辆;鼓励冷藏保鲜运输行业新增采用冷板制冷技术的冷藏保鲜专用车。

4、大型物件运输。

新增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为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三、政策鼓励

鼓励发展大型载重货车,实行公路运输管理费优惠征收。征收牵引车运管费时,牵引吨位(0.75X准牵引总质量)超过20吨的,超出部分的计费吨位只按50%计算。

四、办证事项

新增营运车辆如与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相适应,须先申请变更或增加相应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