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本市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三、条件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按以下条件审核: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登记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有效的通讯工具;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GPS行车记录仪。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时,应使用罐式、厢式车辆或专用容器,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按以下条件审核: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范围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数可以少于5辆,其他条件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相同。
四、申请
申请人按性质须向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规格:A4复印纸规格。应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资料)。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实施程序
1、申请人直接向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委托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危运行业专家对申请企业的规章制度、场地环境等进行安全评估。市道协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3、根据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安全评估意见,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在现场核查后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企业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在半年内购置车辆并向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提出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结果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予以批准的,则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则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受理(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中心2楼)。
2、查询电话: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货运管理处(府前路1号)83125939,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86010079、86010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