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黄埔区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工程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dxmb@hp.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8, 510530。
三、领取附件材料方式
(一)本公告附件材料可以向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索取。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8。联系人:杨先生、张先生,联系电话: 82114371、82116193。
(二)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本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黄埔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黄埔区段)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黄埔区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19〕49号)黄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其上房屋、附属物(国有林业用地、国有农用地除外)。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6个月内。
(四)方案适用范围及征收单位:本方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19〕49号)黄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其上盖建(构)筑物、附属物。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作为本项目征收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九佛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征收红线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等。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价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由征收单位支付。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单位提供产权清晰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加上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未有记载的以现场测绘确认的为准。除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原则上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征收单位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4.房屋的分配顺序以按时签约并移交房屋先后为依据,先行按时签约并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房屋。
5.如被征收人在征收单位提供的房源中未选中合适的房源,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6.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单位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五、奖励
(一)征收奖励
征收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完成搬迁期限内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高于15%给予被征收人搬迁时限奖励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一)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征收决定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二)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来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七、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单位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单位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迁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八、搬迁费及其他费用
房屋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5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以评估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天然气)等的注销、迁移手续,并缴清相关款项,征收单位按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取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征收单位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
(二)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征收单位应当于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应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十、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
(三)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四)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内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偿的,可选择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房屋承租人的责任。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分配。
十一、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由征收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19〕49号).pdf
2.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