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3日期间,我单位就《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现将征集情况予以公布:
序号 | 意见反馈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dawnzhu@163.com | 一、如果低于市场价或不如现状就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让人民群众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了。 二、现横沙回迁房租金80平方已是4000元了,实际只有64平方使用,即拿到手的临迁费远不足租回原居住面积。 三、经当年镇政府国土规划审核同意建成的房屋,没确权是因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凭什么只按市场价60%补偿?变相的官商勾结抢夺原本世居的居民财产。 四、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已开展的项目继续沿用。那么世居居民经镇国土规划审批同意建成的,要求补偿安置不应底于广州市政府拆的违法建筑补偿是否应得到支持和保护? 五、开发商没实力靠卖融资房才有资金,不做基础设施建设,烂尾后政府那个部门承担? | 一、采纳。该建议已体现在《细则》第一条、第五条之中,故不再另作表述。 二、采纳。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将组织专家论证。 三、此标准源于上位文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市场评估(等价值补偿)。 五、该条反馈意见所述内容属于城市更新范畴,与本《细则》调整的内容无关。 |
2 | 854558865@qq.com | 一、提升临迁费用,让住户们不用贴钱来另外租房。 二、增加置换的面积比例,普通住宅能否补偿2.0倍面积,进而接轨城中村的拆一补四,做到市民公平原则。 三、能否加快黄埔开发区老旧小区的城市更新改造,盼望黄埔美上加美,超越其他区。 | 一、采纳。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将组织专家论证。 二、本《细则》补偿原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等价值补偿。 三、该条反馈意见所述内容属于城市更新范畴,与本《细则》调整的内容无关。 |
3 | hsh0001@163.com | 一、草案中第二章第七条搬迁时限奖励“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余地的补偿款额的15%以内”与广州市政府发布的穗府规〔202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补偿21条“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不符,市政府是按“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而草案中是按补偿款额的15%以内,建议以市政府的为准进行保障。 二、产权置换条款中,建议能有户型(房间数)基本保障,以满足拆迁置换家庭原有可居住套间的基本需求。 三、对产权置换过程中,原有面积过小的或想自主换大一些面积的,建议能明确超过面积的交易价格标准,并体现一定的优惠幅度。 | 一、结合我区实际,统一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且被征收人可选择《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市里相关有效文件执行。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等价值补偿。届时征收业主单位提供不少于两处安置房两处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等价值补偿。届时征收业主单位提供不少于两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
4 | xzcvdxgdfjhyfc@foxmail.com | 我是黄埔区新龙镇的村民,目前黄埔区“三旧”改造轰轰烈烈,但旧改方案中很少体现“男女平等”和“独生子女优待”,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偿方案,我想发表两点意见。 建议1:在按人分配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分配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分一人份。 建议2: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集体经济收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分配等),即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恳请黄埔区政府及领导认真对待独生子女家庭的关切,着实解决。 | 一、该条反馈意见所述内容属于城市更新范畴,与本《细则》调整的内容无关 二、该条反馈意见所述内容属于城市更新范畴,与本《细则》调整的内容无关。 |
5 | 1362818545@qq.com | 就此条例提出两点意见:第三章征收实施里的因“三旧”改造导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省、市及我区相关的“三旧”政策办理。 此条例过于模糊不清,就例如我房屋的确属于旧城镇的房屋在新龙镇镇龙墟(西片),可也是旧城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无论多旧也改变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性质,那这样是否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实施征收。而不是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人纳入“三旧”改造的表决。以新龙镇镇龙墟(西片为例),镇龙村于2021年5月18日组织镇龙村(西片区)圩镇范围内权属人就是否纳入镇龙村(西片区)旧村改造和改造方式进行表决。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镇龙村(西片区)圩镇应表决人数 923 人,其中 842 人表决同意镇龙村(西片区)圩镇纳入旧村改造范围,改造方式为全面改造,同意数占总数比例91.22%。 正如上文所说圩镇表决923人,同意842人,可是我想说这842人基本都是镇龙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无证房屋;他们怎么能代表我的我们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人,把国有土地上房屋纳入他们镇龙村所谓的“三旧”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不是镇龙村户籍、土地也不是镇龙村的;那是否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对我们实施征收呢。不能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在镇龙村旧改范围内就统一用“三旧”改造政策吧。那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吗?? 第四章附则: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征收人可按市相关有效文件规定实施征收补偿。此条例:能理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同意用“三旧”改造,要用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征收,权属人能提出书面申请用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一、该条反馈意见所述内容属于城市更新范畴,与本《细则》调整的内容无关。 二、该条反馈意见所述内容属于城市更新范畴,与本《细则》调整的内容无关。 |
6 | 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中远海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远鑫投资有限公司 | 意见一:将《细则》第六条“拟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无房屋、房屋较少,且按房地一体评估难以体现拟征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的价值,征收人可根据征收时土地面积、区位、用途、使用年限等评估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含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拟征收通知发布之日评估的重置价实施补偿”修改为“……征收人按照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含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拟征收通知发布之日评估的市场价实施补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对余地(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已补偿房屋的占基面积)根据征收时土地面积、区位、用途、使用年限等评估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给被征收人”。 理由:彰显公平:按成本法评估房屋的价值将远低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原征求意见稿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相悖,也剥夺了《办法》赋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对余地的补偿是给予对余地本身使用价值的补偿,不能视为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按照该种补偿方案,才能充分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 意见二:修改《细则》第六条相关内容,即第二段“经被征收人申请,国有工业用地收回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补偿款……”修改为“经被征收人申请,国有工业用地收回后用于公共利益建设的,可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补偿款……”。 理由:1.《细则》仅针对“国有工业用地收回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补偿款”有失公平。 根据国务院《条例》)总则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房屋(含土地,下同),应给予公平补偿。而贵委《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因公共利益需求被征收的房屋补偿原则进行区别对待,违背《条例》第二条关于公平补偿的立法原则。 2.根据《条例》、《办法》等相关条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原则均是以被征收房屋的当前价值作为补偿标准,而被征收房屋的当前价值不会因为被征收后的实际用途(均为公共利益需求,这是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而改变,按照贵委《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的规定,同一工业用地(其价值肯定是相同的)因最终政府收回后的不同用途可能获得不同的补偿,甚至差额非常大,违背按值补偿的原则。 贵委《细则》的该条款很好的解决了以往针对工业用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难的问题,较好的维护了被征收人按土地应有价值获得补偿的权利。既然贵委《细则》征求意见稿针对工业用地回收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可由被征收人申请按相关计算公式计算补偿款,证明《细则》认同被征收工业用地按此方式计算出来的价值,按照按值补偿的原则,故《细则》不应该区别制定不同的补偿原则,否则容易形成同一标的补偿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公平。 3.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的具体用途被征收人不能主导,因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采取的征收行为属于强制性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不同意征收的权利。故同一被征收标的因政府的决策不同而获得的补偿不同,没有选择权的被征收人为有决策权利的政府决策行为买单,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同一块国有用地,同样是被政府征收,一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如道路建设,另一半作为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如学校,仅由于政府征收后用途不同,就导致了两者所采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完全不同,最后的补偿金额也可能天壤之别。此种情况对贵委征地工作非常不利,对被征收者来说显然也无法接受。 4.容易形成选择性征收:如果因公共利益征收最终区别补偿原则,且获得的补偿差额可能巨大,容易在征收范围选址时出现具有针对性的选择性征收,也容易导致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意见三:建议《细则》第六条对工业用地被征收的补偿方式综合考虑被地块参与“三旧”改造的进度给予不同的补偿:对已列入黄埔区“三旧”改造年度更新计划的被征收项目,建议按照《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第(十三)款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理由:被征收土地在政府部门下发征收决定前,已完成标图建库并已纳入区年度更新计划的,该地块权利人有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九)条、《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第(十三)款等规定,申请“政府收储”,获得按穗府办规〔2019〕5号第(十三)款规定的对应补偿。贵委制定的《细则》应充分考虑此类要素,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决定下发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 一、评估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执行,《细则》并未禁止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该条款表述仅是相关做法的补充,属一种评估思路,不影响最终价值。如对该评估思路有异议,可选择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部分采纳。具体以最终印发内容为准。 三、能否按照城市更新政策补偿,以城市更新部门批复意见为准,不属于本《细则》调整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