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黄埔区科学城连接知识城快速通道(北延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项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dxmtjzx@gdd.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8, 510530。
三、领取附件材料方式
(一)本公告附件材料可以向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索取。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8。联系人:古先生,联系电话: 82181025。
(二)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本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黄埔区科学城连接知识城快速通道(北延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黄埔区科学城连接知识城快速通道(北延线)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穗开长管规字〔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黄埔区科学城连接知识城快速通道(北延线)项目。
(二)征收范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83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其上房屋、附属物(国有农用地除外)。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180日内。
(四)征收部门: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同地段市场价格。具体补偿价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由征收部门支付。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所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1)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除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2)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2.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顺序以按时签约并移交房屋先后为依据,先行按时签约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3.如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中未选中合适的房源,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4.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其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5.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奖励
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需求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一)征收奖励
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以下第1项或第2项计算征收奖励:
1.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的余地 (无建构筑物投影对应的空地)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 200元的征收奖励。
2.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也可按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 筑物及收回土地的补偿款额的10%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根据征收项目进度需要,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且自行搬迁交出房屋或土地的,可由征收部门根据签约时段和项目情况,给予被征收人搬迁时限奖励,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土地的补偿款额的15%以内。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也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经营性场地补偿单价参考如下标准:
1.居住用地12元/平方米/月;
2.商业服务业设施13.5元/平方米/月;
3.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12元/平方米/月;
4.其他类用地8元/平方米/月。
(二)经营性房屋根据不同经营性质予以分类补偿,参考如下标准:
1.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的,首层为70元/平方米/月、二层为50元/平方米/月、三层为40元/平方米/月、四层 (含四层)以上为30元/平方米/月;
2.用于办公场所或公益性事务的,首层为60元/平方米/月、二层为50元/平方米/月、三层为40元/平方米/月、四层(含四层)以上为30元/平方米/月;
3.用于厂房、仓库的不分楼层,统一为25元/平方米/月。
停产停业补偿时间原则上为3至12个月。其中一般经营性场地原则上为3个月,无证房屋原则上为6个月,有证房屋原则上为12个月,税审报告、财务报表齐全并且有固定设备的货运场可按12个月,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因停产停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征收部门应承担被征收人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从业人员相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估,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被征收人应先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征收部门再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补偿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可预付该部分款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七、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新龙镇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从被征收人全部移交房屋及产权资料之日起至被征收人收到(含应当收到) 选房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搬迁费及其他费用
征收普通住宅房屋的,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为7000元/户。
搬迁费已包含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空调迁装等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按重置成新价计算,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价值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正常建筑安装工程价格)等费用,具体以评估为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规模较小的,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征收部门也可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其中50平方米以内 (含50平方米)的2000元/户,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3000元/户,2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平方米)的5000元/户。本条中的“户”以营业执照计,一照为一户;多个经营者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按一户计。以上所指面积均为实测面积。
九、国有土地及房屋评估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取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
(二)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征收部门应当于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十、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构筑物同时予以征收补偿。
(二)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实施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
(三)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实施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四)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分配。
(五)本方案印发前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按已签订协议内容实施补偿。
(六)本方案未包含的其他方面,可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等执行,具体实施时所有补偿应执行同一文件。
十一、本方案实施时间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83号).pdf
附件2: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pdf
附件3: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穗开长管规字〔20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