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蔓:
你方申请设立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方正式设立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机构名称为广州市黄埔区蔓竹华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办学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183号大院3号303房(部位:之二)。
二、办学有关事项
(一)校长:李林蔓;举办者:李林蔓。
(二)学校类型:非学历教育营利性培训机构。
(三)办学内容:中小学文化艺术类(限器乐类:扬琴、琵琶、竹笛、古筝、钢琴、中阮、二胡;声乐类:合唱;舞蹈类:中国舞)校外培训。
(四)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五)办学许可编号:教民144011270003209。
(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三、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依法依规办学,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你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四、如遇特殊情况,机构停办或解散,应依法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并进行财务清算,一切债务由办学举办者负责。
此复。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26年3月9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