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原创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你方申请终止办学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你方已无实际招生、办学,同意你方(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44011270001629)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即日起自然废止,不得再以广州市黄埔区原创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名义招生、办学。请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其他相关后续工作,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此复。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2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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