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国家财经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区“1213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1+15+5”政策体系的有关工作安排,我区于2021年出台实施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旅规字〔2022〕1号)和2024年出台实施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游戏和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新出规字〔2024〕1号)(以上3份文件统一简称为“原政策”)需整合并修订。原政策的施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体现政策的连续性,适应文化旅游产业和版权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文化旅游版权多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文旅+”新动能,我区在原政策的基础上修订出台《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锚定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推动文旅、版权产业向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纵深升级,实现全区文化旅游和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大文化”“大版权”助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营商环境优化、新兴产业集聚、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20条、兑现事项34个,主要包括纵深推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支持版权经济创新发展、持续增强产业集聚动能、加快推动文化出海、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圈等五个版块内容。
(一)政策依据
《若干措施》依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2号)、《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结合本区实际而制定,体现《若干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二)明确适应范围
明确扶持对象的范围和要求。一是扶持对象须是文旅产业、版权经济的企业或机构。二是扶持对象须为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行业经营主体。三是扶持对象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四是扶持对象需要签订承诺书。
(三)政策主要内容
1.纵深推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一是强化文化旅游用地保障。将文旅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扩大文旅产业用地供给,保障重点文旅项目用地。二是鼓励重大文旅项目投资建设。在本区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分档次给予奖励。三是培育文娱旅体骨干企业。鼓励文娱旅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壮大文娱旅体产业市场主体,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规模的给予奖励。四是支持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在本区经营发展的文艺表演团体、演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在本区内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按演出规模给予奖励。五是推动新型演艺市场发展。在本区投资建设剧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对年度演出及活动场次超过100场,全年票房超过100万元的新型演艺空间给予奖励。六是支持旅游景区升级发展。对首次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档次给予奖励。七是支持旅游住宿业升级发展。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新获评市级红棉五星、红棉四星、红棉三星的民宿给予奖励。八是拓展入境游市场。旅游企业机构年度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入住酒店或已登记民宿达到500人次以上的,按组织境外游客实际入住天数给予奖励。
2.大力支持版权经济创新发展
一是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版权企业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对技术先进、应用广泛、绩效显著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二是支持开展重大产业活动。对在本区举办的各类国家级或省级版权经济交易会、博览会、年会、展会等重大产业活动给予奖励。三是做强游戏产业集群。对获批版号并在本区正式上线运营的现象级原创网络游戏,以及获得中国游戏产业年会“游戏十强”称号的游戏企业给予奖励。四是加快电竞产业培育。对参与电竞场馆建设的企业机构,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顶级职业比赛、杯赛、联赛的电竞俱乐部,以及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各类电竞赛事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五是支持企业机构创作优秀版权作品,对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六是大力培育网络文学新兴业态。对网络文学精品内容创作平台、数字资源转化平台给予奖励。七是鼓励优质影视作品创作。鼓励原创性电影作品开发与优质内容创作,对兼具艺术价值与市场号召力的精品力作给予奖励。八是打造高品质剧集项目。在广东省立项备案的电视剧项目视首轮播出平台、首次获得重大奖项的给予奖励。九是支持微短剧全链条发展。对经国家、省级广电部门审核通过的网络微短剧,在主流视频网站或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奖励。十是完善微短剧产业配套设施。对在本区新建或改建微短剧拍摄基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奖励;对经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为影视拍摄基地的,按其承接微短剧剧组拍摄数量给予奖励。
3.持续增强产业集聚动能
一是培育壮大文旅、版权经营主体规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本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版权产业优势园区,按其新培育规模(限额)以上并符合国家统计规定的文旅、版权类企业数量给予奖励。二是大力聚集文化实体势力。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创意示范空间、版权产业优势园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文旅、版权类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4.加快推动文化出海
一是加快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奖励。二是助力数字文化产品出海。企业机构海外销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动漫、综艺节目、微短剧、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等数字文化产品,按海外销售额排名给予奖励。
5.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圈
进一步强化文旅、版权产业链条,完善上下游协同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产业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产业特色园区发展,为企业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生态,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建立产业人才培育体系,打造高素质的产业人才队伍,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严格落实产业配套政策,深化服务,鼓励企业机构创新发展,推动产业升级。
(四)其他事项
明确《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若干措施》中相关扶持奖励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若干措施》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明确《若干措施》的扶持原则: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明确扶持对象的责任: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享受《若干措施》扶持或奖励的对象,须实现《办事指南》中相关条款设定的后续条件,并与兑现责任单位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四、实施日期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其他事项
下一步,广州市黄埔区版权局会同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出台《若干措施》配套办事指南,开展政策兑现工作,不再单独出台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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