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并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引所指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可以调节机体的某些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2.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
二、发布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
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二)内容真实准确。
1.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来源)、品质和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2.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使用数据(如销量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相关规定。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四)明确主体责任。
1.广告主应当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
3.食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负面清单
(一)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9.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
(二)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使用医学名称、疾病名称及治疗用语、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手段用词、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用词等。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等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四)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五)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出现饮酒的动作;
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四、原则上不属于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需审慎界定的几类情形
1.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进行的产品介绍。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的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进行的客观描述相关信息。
2.与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相关的健康科普知识。
以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通过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对具体产品或品牌进行宣传介绍,并提供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2)在同一宣传媒介的同一时段或同一页面发布相关产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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