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4〕26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4〕237号)中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公司。现将有关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广州市潮颂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委托福建宁德大红龙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对虾(抽样单号:GBJ24000000595930408ZX,购进日期:2024年4月27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相应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将报告编号分别为No:24SP02303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并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决定于2024年6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因广州市潮颂餐饮有限公司现点现吃,上述该不合格产品已经全部售完,无库存。现场未发现有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7日的“对虾”待售,所以未采取查封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经查,广州市潮颂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食品“对虾”(购进日期:2024年4月27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鉴于广州市潮颂餐饮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至调查终结之日,本局暂无证据证明广州市潮颂餐饮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广州市潮颂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教育: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特此通告。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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