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4个内设机构,1个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本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保密、文印、年鉴、档案、宣传信息工作;负责党务、工会、妇联、廉政建设等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财务、统计、后勤、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统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意见的办理;协调维稳、综治、信访、法制、精神文明、创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计生等工作;负责统筹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本局政务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服务窗口办理的本局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统一受理、转办和回复。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共文化科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文化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设,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辖区内优秀文艺作品和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指导辖区内群众文化活动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拟订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监督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室)工作,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健康发展;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室)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推动辖区内镇、街道公共文化设施整合利用;促进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创新探索;支持辖区内文化志愿服务;推动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负责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文化遗产科(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文化遗产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文物的监督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组织对文化遗产的审核、推荐、申报、登记、认定、公布和实物收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参与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出工作建议;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博物馆;指导、监督辖区内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建立健全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藏品的征集、保护、陈列、展示、研究及安全防范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和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指导、监督文化遗产的利用,提供文物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组织、指导辖区内文化遗产、博物馆人才的培养和相关科研工作;承担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旅游发展科(挂审批管理科牌子)
负责辖区内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促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等事业和产业的全面发展;负责辖区内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点)交通导向指示牌设置方案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及配套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建设项目立项前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推进辖区内旅游公共信息化和咨询平台建设以及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并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展辖区内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旅游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旅行社服务网点、分社的备案工作(含变更、注销);按照权限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景区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受理旅游违法或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协调相关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负责辖区内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市场经营活动及相关业务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对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星级饭店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星级饭店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房吸烟的吸烟者实施行政处罚。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市场的行政执法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辖区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艺术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查处辖区内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及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危害广播电视设施、违规接收和传送卫星电视节目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辖区内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辖区内运作含有违禁内容电影片业务,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擅自从事电影制作,擅自破坏电影院或放映设施,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查处辖区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查处辖区内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查处辖区内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反禁烟控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辖区内体育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9.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82377258、82392913(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