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更好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三旧”改造高水平推进。我局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穗开更新规字〔2020〕2号),并已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公众参与征集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在黄埔信息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序号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理由说明 |
1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对本《指引》 发布之日起,新发生的《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合作协议中合作企业对农村集体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相关的《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合作协议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人民政府(政府本级,非政府部门)的担保,则协议不生效。 | 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2 | 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职能分工的“(二)属地街镇”的职责的规定中,增加如下规定:如果街镇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一方当事人,那么街镇须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负法律责任 | 否 | 街镇不是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主体 |
3 | 政策并未对“竞买保证金”做出金额要求; | 否 | 金额要求按照招商文件约定条款执行,在本指引中不做相关规定。 |
4 | 参与合作企业资格竞争,涉及缴纳“竞买保证金”。本文中未明确“竞买保证金”是否可以转化为“拆迁保证金”“复建安置基金” | 否 | 是否转化按照招商文件约定条款执行,在本指引中不做相关规定。 |
5 | 第二章的第四条修改为 “在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且充分公示旧村改造前,农村集体应制定产业引入初步方案纳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中的产业专章,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产业、教育、医疗资源的导入按《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 (2023) 2 号)、相关专项规划及黄埔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执行。 | 否 | 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前需向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征求意见,本指引不涉及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公示事项。 |
6 | 第二章的第五条修改为“基础数据经审核确认的旧村改造项目,在经数据多次公示及通过多种途径充分收取意见后,农村集体按规定对合作改造模式通过旧村改造项目所在村全体村民表决,方可开展合作企业的公开引入工作” | 否 | 相关政策规定“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入合作企业” |
7 | 第二章第五条(一)修改为:“农村集体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基础数据,在属地街镇的指导下,在村民和社会的监督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报究, 招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公告、合作框架协议(签约前必须进行社会公示)、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等;招商文件应按程序由属地街镇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产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意见后,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定后报区政府” | 否 | 本指引和《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已明确招商文件表决、公示相关要求,保障了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
8 | 第二章第五条(三)修改为“农村集体应自《合作改造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竞得合作企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前必须充分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竞得合作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我区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项目改造村的村民禁止在设立的项目合资公司担任一切职务,包括兼职),项目合资公司应当无条件接受我区城市更新部门、属地街镇的全面监管,承诺按我区印发的模板相关条款签署旧村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应明确展示复建安置房的标准)、融资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竞得合作企业未经村集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提供承诺函、担保函等)” | 否 | 1、本指引和《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已明确招商文件表决、公示相关要求,保障了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2、村民是否担任合作公司职务按照农村集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引不涉及相关内容。 3、《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为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本指引不涉及复建安置房标准问题。 |
9 | 第二章第五条(三)修改为“属地街镇对合作企业引入工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必须通过旧村改造项目所在村全体村民表决通过后,方可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 否 | 《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已明确合作企业选择中招商文件需成员大会表决。 |
10 | 第二章第六条修改为“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4号)及其配套文件(府办(2015)5施行前(即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农村全体村民集体表决、公示或合作架协议签订等程序确定合作关系的自主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如需调整为合作改造,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对改造模式调整、确定合作企业的事项进行表决并公示,将相关材料上报属地街镇审查,属地街镇审查通过后可将此前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企业直接确定为合作企业,并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如需终止协议,可参照本指引第十二至第十五条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转让已确认为改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股份,农村集体转让股份的,视为合作改造,应按照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 否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中合作意向企业选择可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方式,因此本指引规定的通过农村集体表决包含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两种表决方式。 |
11 | 第三章第九条修改为“农村集体选定旧村合作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应在招商文件、合作框架协议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约定股权变更(含公司股权转让、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变更)条件、流程、比例,明确项目停止施工、拖欠临迁费等退出情形和违约责任。受让企业、新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等需按照《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3) 2号)要求执行,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区城市更新部门会同属地街镇审核且经过旧村改造项目所在村全体村民集体表决通过后,方可报区政府” | 否 | 本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至第十五条已明确了股权变更、退出等表决相关要求。 |
12 | 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应积极履行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项目实施,按规定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如合作企业违反合作框架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由村集体按合作框架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并及时向属地街镇报告,同时进行社会公示,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属地街镇会同区城市更新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 否 | 有关公开、公示事项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
13 | 第三章第十四条(四)“农村集体与合作企业协商一致的,形成终止合作方案,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抄送属地街镇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 否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已明确相关表决要求,本指引表决范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
14 | 建议新增“由非村委(不包括在旧村改造项目所在村村委任职或离职退休人员)及授权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成立旧村改造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旧村改造工作。” | 否 | 有关监督事项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
15 | 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视村民的诉求,并且遵循旧村改造,以不降低改造范围内村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旧村改造项目成功与否的标准,召开听证会,让更多人参与、论证改造项目可行性,才予以实施。 | 部分采纳 | 本指引已通过表决、公示等程序保障了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退出工作村民和相关利益方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16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村集体),不能直接参与旧村改造项目。 | 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权属人,本身就是旧村改造项目的直接参与人。 |
17 | 必须遵循先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旧村改造项目相关工作,否则会因未审批时间过长,改造条件要求未完善等相关问题,引发一系列如前两年黄埔区几十个旧日村改造因未批先拆,拖欠临迁费、合作企业退出、集体物业提前拆除而减少集体物业收益等问题,不能重道复辙。 | 否 | 本指引对规范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退出工作指引。不涉及项目批复问题。 |
18 | 旧村改造过程要依法依规,充分尊重改造主体的意恩和诀策权,包括但不仅限于合作企业选择、拆补及回迁方案等,要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才能确实和实施。 | 部分采纳 | 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已明确相关表决要求,本指引有关合作企业引入退出表决范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2、本指引不涉及拆补及回迁方案。 |
19 | 谁主导谁负责,区政府甚至于市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体,对地区资源配置、土地资源利用有话语权,所以旧村改造必须要以区政府以上机构负责,且对旧村改造顺利推进有利。合作企业退出、集体物业提前拆除而减少集体物业收益等问题,不能重蹈覆辙。 | 否 | 1、本指引已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2、本指引不涉及有关拆迁和集体收益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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