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慧卿、钟惠光:
为开展刘村社区(华一社、华二社、荷村)旧村改造项目,黄埔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埔府征决〔2026〕1号)。因上述文书无法通过直接、留置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你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埔府征决〔2026〕1号
征收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冼银崧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二经济合作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黄埔区云埔街刘村路1号、黄埔区云埔街刘村路1号、黄埔区云埔街刘村路1号、广州市黄埔区地塘街2号102铺
法定代表人:刘正辉、钟汉林、钟庆堂、张宏
职务:董事长
被征收人:钟慧卿、钟惠光、钟惠雄、钟小英、钟惠东
地址:黄埔区开创大道1567号
宅基地使用权证号:萝字第NO.008390号
为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一、华二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83号),批准征收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一、华二经济合作社位于东至湖麻山,南至开源大道,西至植树公园,北至罗坎村的4.4187公顷建设用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依法于2025年6月29日发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埔府征〔2025〕33号),将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二经济合作社共4.4187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一社、华二社、荷村)旧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华甫荷村旧村改造项目”),由项目改造主体按照有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批复(穗埔府函〔2023〕19号)的改造实施方案落实补偿,并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16日在项目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及地块现场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
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涉及的被征收户中,大部分已完成搬迁、交地。被征收房屋地址为黄埔区开创大道1567号,位于征收批复范围内,2020年实际测绘4层(含4层)以下建筑面积合计为238.3173平方米,用地面积为68.5540平方米,权利类型: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权属人钟灼华已故,现第一继承人为钟慧卿、钟惠光、钟惠雄、钟小英、钟惠东。经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至今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被征收人至今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项目改造主体根据项目情况,按照改造实施方案合理合法落实补偿,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部分,根据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可获得附属物补偿金额73762.2元、商铺补偿金额137899.2元、搬迁费4766.35元,共计人民币216427.75元。另外,临迁安置费按房屋移交日起计,每月为7149.52元,若计算标准有所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回迁面积部分,根据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可获得补偿安置总面积为317.7564平方米(其中包括可购买的权益面积79.4391平方米,购买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
就前述拆迁补偿权益,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刘村社区华一经济合作社、刘村社区华二经济合作社及华甫荷村旧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被征收人钟慧卿、钟惠光、钟惠雄、钟小英、钟惠东等人邮寄送达《拆迁补偿权益告知函》和《不可撤销承诺书》,保障其应得补偿权益。
二、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华甫荷村旧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被征收房屋(土地)落实补偿后,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和相关权利证书。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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