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埔征〔201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2)〔2018〕55号文批复《关于审核广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穗国土规划报〔2018〕577号),同意使用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443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443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35.4436 |
68.5960 |
2431.2903 |
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758.5418 |
||||||
| 以上各项合计 |
8189.8323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 |
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16日 |
黄埔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禾丰社区斗塘、木古、新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坝子、榄元、新屋、廖屋、山吓、上邹、田心、下邹、钟屋经济合作社 |
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2)〔2018〕55号文)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共30 天)。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