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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08-22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办法
(2016年6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访,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意见或投诉请求的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或者投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任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应地承办由区人大常委会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及回复。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接待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的日常工作,涉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必要时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六)依法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不予受理,告知有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区人大常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对受理的信访件除自办的以外,一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处理并答复来信来访人。
    自办是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五)款规定的有关信访件,主要包括对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等。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在接访期间,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到场说明情况或者协助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对进行投诉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当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交、泄露或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政策性强、有困难的重大疑难来信来访,或群体上访反映重大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处理和接待。
    第十四条  接待来访时,发现信访人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果断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通知区民政局予以救助。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来信来访摘录、登记、处理。一般信访件,由信访科阅处、接待,不在受理范围内的,直接疏导,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属受理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负责答复或转办。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由信访科提出拟办意见,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阅处,并报分管信访的常委会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对涉及到区人民政府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并指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相关工作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部门在收到转办信件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自收信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后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报告处理结果并回复信访人。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报告办理情况和预计办理完毕时间。逾期不回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催办。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事项办理回复不满意或不认可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信访工作机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说服、息诉罢访工作。
    信访事项已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重复走访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联系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应综合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工作的情况,作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工作评议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应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循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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