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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09-12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201662日黄埔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成立保密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主任担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保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保密领导小组在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和开展本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机关全体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保密工作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办文工作的保密

    (一)上级下发和下级上送本会(负责人)的文件、信函统一由保密员拆封、登记,按程序拟办、呈批。

(二)凡秘密级以上文件或内部文件应在机关办公室传阅的,阅后即退回保密员,不得在个人手中过夜,文件如有丢失应立即查找和及时报告。

(三)凡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件,在向领导汇报和传达后,应交保密室登记、管理。

(四)凡是会议后需要收回的密级文件,要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会后收回”。

(五)向新闻单位提供公开报道的材料,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秘密。

(六)因工作关系接触秘密文件和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秘密。

第五条会务工作的保密

(一)在召开区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发现有不利于安全保密的现象,要及时作出处理。

(二)在召开可能涉密的会议前,要认真检查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

(三)会议所用的秘密文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领取秘密文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后退回保密人员。

(四)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内容;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音。

(五)会议期间发出的秘密文件、资料等,在会议结束后,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收文件。

第六条涉外工作的保密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要明确规定介绍口径、参观路线和范围等。

(二)参加涉外活动时,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接受境外客人赠送的重要礼品,要由机关保密部门告知上级保密机关进行测检,以确保安全。

(三)出国和到境外地区访问的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境。确需携带与工作有关的密件出访的,要向区保密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出境许可证》手续。携带出境的密件要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向境外人员泄露和提供。

(四)对境外记者进行的采访、录音、录像等活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到本会要求从事上述活动的境外记者,不予接待。

(五)不得擅自向境外机构传递密件。确需传递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传递。

第七条通讯和电子技术的保密

(一)计算机在没有配备加密设施时,不能进行任何密级文件或数据的传送和接收。对涉密的计算机信息载体,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二)普通传真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普通传真电话转发(或直接引录)秘密文件或资料的内容。

(三)凡通过互联网、国际电路、邮路向境外打电话、投寄信件和稿件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条文印工作的保密

(一)涉密内容的打印、装钉、发送应指定专人负责,秘密事项打印后不得存盘,打印过程中产生的废纸要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凡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一律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需经发文单位同意方可复印,应严格控制份数,按期退还销毁;

(四)公文废纸不得作垃圾倒掉或卖给废品收购站,由办公室送交区保密局统一销毁;

(五)做好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凡节假日前,做好保密检查工作。

第九条档案工作的保密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知悉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二)档案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划入密级的档案,在档案封面左上角盖上密级章。

(三)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内文件、密级文件以及党员有关材料,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四)查阅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由分管领导批准;查阅上级下发的密级材料,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查阅党组的材料,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五)外单位要查阅密级档案限于党的领导机关和公、检、法、纪委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密级文件需正式出具公函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撰写文章、对外提供资料不得引用密级档案及内部资料。

(七)查阅密级档案,只能在阅卷室进行,不得外借;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印,违者扣留其记录本,并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追究责任。

(八)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出入档案库房。

第十条保密工作责任

(一)人大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大机关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保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对各单位、部门和保密人员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二)秘密以上文件的传递,保存要专夹、专柜。

(三)秘密以上文件发生丢失,需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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