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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2

黄埔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区“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2016428日黄埔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形式的延伸和发展,也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区“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推动被评单位依法履职,改进工作。

第三条  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具体的评议对象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各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提出年度评议对象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原则上,对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和“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每届内应安排一次评议;对属于同一内容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年内只安排一次评议。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  专项工作的绩效。

(二)  专项工作主责部门履职情况。

(三)  综合评议。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工作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和步骤。

(二)公布评议工作方案。通知被评议部门按照要求准备汇报材料。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要总结工作成绩,又要剖析存在问题,还要提出整改措施。

(三)开展前期视察或调研。在实行评议的十个工作日前,由相关工委牵头,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成立视察或调研小组,到报告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视察或调研的内容包括向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报告单位履职情况、工作绩效等。调研小组如需查阅有关资料,被评议部门应如实提供。

(四)形成调研情况汇报材料。调研小组根据工作报告和前期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情况汇报材料,提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再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也可以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作口头宣读。

第八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区“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被评议单位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被评议单位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工作报告的正式稿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区“一府两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由调研小组负责人报告前期调研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分组或集中审议。

第十条  分组或集中审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前期调研报告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对专项工作绩效、专项工作主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在分项评议的基础上,同时进行综合评议。测评不满意的,应说明理由。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经表决,综合评议获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视为通过;否则,视为未通过。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委要综合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评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将审议意见和评议结果交由报告单位研究处理,并报送区委。

第十二条  对综合评议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报告单位应将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再次对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再次评议仍未通过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或决定。                           

对综合评议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结果的处理,按《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被评议单位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也可以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及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第十四条  对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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