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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2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

 

2016428日黄埔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议原则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重要人事任免时,要保证区委的决策和重大部署通过法定形式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规定出席会议、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程序和要求,不断完善报告重大事项、专项工作、执行决议决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等制度。

第五条  本会列席人员、邀请列席的各街镇人大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要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列席会议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与会议审议。

 

第二章  确定会议议题

 

第六条  常委会应当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大局,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常委会应当根据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各工委、办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重要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途径来选择议题。同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充实和调整议题。根据选定的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八条  常委会各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确定。具体议题安排及需要增加、变更或撤销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各工委、办应当按要求的时间提交议题。

“一府两院”可以主动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及时研究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九条  办公室要按照常委会全年审议议题的安排,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一府两院”发出预告,要求准备相关议题材料。常委会相关工委、办在预告发出后跟进相关部门材料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一府两院”对常委会会议预告规定的议题,以及主动向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议题,要认真做好议题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草案送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材料送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常委会有关工委收到征求意见的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反馈意见。

“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按照格式要求,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报告公文文本和电子文档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分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送议题材料的,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上会的,需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必须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院长、检察长签发后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各工委、办提交的会议材料必须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印发。

第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常委会有关工委、办应当就提交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等议题,开展调研、视察等工作,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调研、视察参加人员应当注重专业性和代表性,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委委员参加外,可以安排相关工作领域的代表参加,增强调研、视察的实效。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应当要求议题所涉及的各工委、办,汇报对提交常委会审议议题的预审意见、初审意见、调研视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交决议决定代拟稿或草案稿,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科学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会期及日程,使各项议题都得到充分审议。 

  

 第四章  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应当分别由区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区长、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内容较单一的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区长可以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的正职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听取报告,积极进行审议,组成人员的发言应注意质量,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也可以在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发言。议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需要,常委会会议可以采用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审议的方式。分组审议时,小组召集人原则上按照议题安排逐项审议,要积极引导组成人员发言。分组审议后,召开全体会议,由各组召集人归纳汇总本组审议意见,其他组成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决议决定草案、人事任免议题等重要事项有严重分歧,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前,审议议题相关的工委、办先形成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上报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审议议题时,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同时结合审议发言记录对各工委、办提交的审议意见草案及时进行修改,在该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原则通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批,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并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收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稿先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正式报送常委会。常委会相关工委、办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条  “一府两院”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和常委会相关工委、办书面说明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一府两院”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未说明原因,或经延长办理时间仍未办理完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一条  报送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委、办认真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审核意见包括:办理单位按照审议意见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情况,未完成的工作的原因及对后续处理方式的建议。

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有关工委、办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后,经研究决定,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认为符合审议意见要求的,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二)认为基本符合审议意见要求,但部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整改的,提交常委会会议组织专题询问或者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三)认为不符合审议意见要求的,要求“一府两院”重新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该项工作的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工作的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根据办公室发出的会议通知,准时到会,全程出席。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省市重要会议和公务活动等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不能全程参加会议的,可以请假。请假的需提交申请,通过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列席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应当全程列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列席会议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会议出、缺席情况,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予以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勤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参加常委会会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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