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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09-12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

管理办法

201662日黄埔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的管理,及时做好人大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等工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和提高工作效能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在我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代表、我区选出的广州市人大代表及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先进典型事例,广州市人大代表黄埔联组、区人大代表各联组活动的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职责的重要动态,主要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动态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重要工作活动的动态;

(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四)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六)本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要动态;

(八)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事例。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区依法治区办、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九龙镇人大报送的信息,进行收集、筛选、处理、编发、反馈、储存;

(二)负责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反馈、储存,对外地有学习借鉴价值的工作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储存;

(三)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报道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负责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五)负责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区依法治区办、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九龙镇人大为报送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各信息单位)。

各信息单位应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信息员应具备较强法制观念、较好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各信息单位的信息员名单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调研科备案。

各信息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为负责信息工作的同志参加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以及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提供便利。

第五条信息分为必报信息、选报信息、指报信息三大类。

(一)必报信息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进行或经办的各项工作及活动的消息、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及九龙镇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履行职责中具有创新性、探索性的做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成效经验等。

(二)选报信息是指各信息单位根据实际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包括有创新性的做法、建议,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群众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行动,区、镇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等。

(三)指报信息是指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临时交办的任务,要求有关信息单位及时提供的信息。

报送信息的内容要一事一报,具体、详实,重点突出,体现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内部性。

第六条 必报信息应在信息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选报信息应在保证时效性的前提下及时报送;指报信息应根据要求按时报送。所报信息属于紧急信息的,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及结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视察、调研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工作信息由陪同的工作人员负责报送;各工作委员会的调研、视察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工作信息由各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报送;区人大代表各联组活动,以及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九龙镇人大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的工作信息由街镇工作人员或联络员负责报送。

第八条各信息单位报送信息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在稿上注明来稿单位及撰稿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信息单位报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批评性或敏感性信息稿件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

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做好登记,进行审核,根据其价值,决定对该信息的取舍和对被采用信息的文字修改,及时反馈各信息单位,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经审核的信息,各信息报送单位按归口原则当天报送至相关刊物及网站。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简报、网站、宣传栏形式,作为发布、传递人大工作重要信息的基本载体。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调研科编制报送信息登记表,对收到的信息进行登记和统计,定期公布各信息单位报送信息情况及被采用情况。

第十一条实行稿酬制度,对被采用的信息付给稿酬。稿酬每一个季度发放一次。稿酬的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鼓励各信息单位积极开展调研,撰写有关人大工作的调研文章。调研文章被区级或以上的领导作批示的,被省、市人大制度研讨会采用的,或被区及市以上单位刊物采用的,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区的有关标准,对作者付给稿酬。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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