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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调研视察工作细则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09-12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组织调研视察工作细则

201662日黄埔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调研视察工作,参照《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调研视察工作细则》,结合本会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委(办)组织调研视察活动,应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委会和机关重要工作,以及事关黄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

第三条 坚持科学统筹、讲求实效,尽可能采取小规模、多组别的方式,做到明察与暗访、定向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坚持从严把关,参加人数原则上市外每团、区内每组不超过10人;不安排与调研视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不安排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调研视察,不前往与调研视察无关的地点。涉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议案决议办理等常委会会议议题,可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前的调研视察活动。区内调研视察应减少“一府两院”相关单位陪同人员,尽量在半天内完成,不安排住宿和就餐;如确有用餐需要,应事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五条每年上半年由办公室结合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常委会会议主要建议议题安排,汇总各工委(办)调研视察初步方案,编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视察计划,送各工委(办)征求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调研视察由各工委(办)自行组织,根据调研视察内容合理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领导带队涉及多个部门或邀请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的调研视察,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办)组织落实。

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调研视察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小组可由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工委(办)负责人及工委委员、人大代表、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 各工委(办)应当根据常委会年度调研视察计划,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该议题的时间安排,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调研视察主题、参加人员、具体时间、行程安排、工作分工等内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工委(办)的调研视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应同时送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对机关的调研视察活动进行统筹协调,避免主题雷同、地点重合、疏密不均。

第八条相关工委(办)负责收集和发放会议材料,起草并呈批会议主持稿。常委会主任的讲话稿,由办公室综合调研科负责起草,经办公室和相关工委(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常委会其他领导的讲话稿,由相关工委(办)起草,并呈报该领导审定。

有调研视察小组的,发放会议材料、起草主持稿和领导讲话稿等工作,由调研视察小组负责,需要办公室协助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负责人沟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邀请媒体的范围和宣传口径,由办公室与相关工委(办)协商,报常委会领导审定;对区外媒体的新闻通稿由办公室综合调研科会同相关工委(办)起草;调研视察信息由相关工委(办)撰写。

第十条调研视察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各工委(办)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送选联工委汇总,记入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手册。

第十一条各工委(办)应当根据常委会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在活动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起草调研视察(包括暗访和随机抽查)的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调研视察成果的转化措施。

第十二条调研视察结束后,各工委(办)应当按照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活动材料、照片等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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