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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休假暂行办法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09-12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考勤、休假暂行办法

20151029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规范机关工作纪律,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广东省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日常考勤

第一条常委会机关实行每日实名考勤。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季度汇总考勤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考勤记录作为计发工资、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条请销假:工作时间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不超过1天的,应事先向有审批权的领导请假,返回岗位后及时销假。超假的,按缺勤处理。

第三条 凡离开广州市范围或因病、因事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均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呈批。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先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及时补办呈批手续。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办公室科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 工委、依法治区办一般干部职工的请假,由工委、依法治区主任审批。

(二)处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直接上级领导批准;请假2天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调研员、副处级干部由所在工委、办主任同意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工委、办主任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三)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请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常委会主任请假,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因公出差视情况给予半天或1天准备,出差途中需绕道办事应向有审批权的领导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各类带薪假期,均须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休假呈批手续,并将经领导批准的《干部、职工休假(探亲、事假)申请表》送办公室秘书科存档备案。

第二章各类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工作累计满一年以上的(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可根据工作情况分段休。

(一)满一年未满十年的5天;

(二)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10天;

(三)满二十年以上的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具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遇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1-4条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6.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探亲假。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申请探亲假。

(一)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本人自愿两年积累探亲一次的,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可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选择探望父母、公婆)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以上(一)、(二)、(三)款规定必须是探亲对象居住在广州市以外、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200 公里以上才能申请探亲假。

探亲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九条婚假。工作连续满一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凭结婚证经批准给予婚假5天,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另给10天,合计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且在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条生育假。工作连续满一年,已婚且在计划内生育的适用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婚前学习凭婚育学习通知书,报经批准后给假1天。

(二)产前检查假。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以医学证明为准)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另加15天。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

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应在女方产假内一次性休完,并仍可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四)怀孕流产引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第十一条事假。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原则上应利用年休假,在年休假用完后仍需请假处理家庭紧急事务的,应书面提出请假,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请事假超过一定时间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和补贴。

第十二条 病假。因疾病(因公致伤、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出示医疗单位证明,可以请病假。病假超过一定时间的,按第七条规定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并且按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和补贴。

第十三条 丧葬假。配偶或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逝世后,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葬假5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葬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假期视工伤情况而定。工伤医疗终结后,有劳动能力仍须休养的,可申请病假,待遇按病假期间的待遇办理。

第十五条各类假期内的工资福利的发放按区人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因病住院和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和机关工会,以便及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附表1

区人大干部、职工休假(探亲、事假)申报表

   

   

   

参加工作时间

工龄

      

请假事由

*探亲对象

*与本人关系

*地点

*路途时间

假期类别及天数

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事假□    

假期起止时间

      日至     

办公室审核

年共有       假,已休   天,未休  

科长意见

委、办意见

常委会领导意见

   

*栏为申请探亲的职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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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申报休假(探亲、事假)回单(由办公室填写)

    经审核         同志符合享受                     假。

假期为      天,另加路途     天, 共计      天。

           日至      日。(此条作为考勤依据)。

区人大机关办公室

20     

附表2

常委会领导外出请假(休假)呈批表

姓名

单 位

职 务

外出事由、

外出地点

外出时间

      日至      日,共   

假期类别

天数

外出期间何人主持工作

常委会

主任意见

销假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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