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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12-3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政预算监督办法

20161130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审查区人民政府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监督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机构)对部门预算草案的预先审查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具体实施对相关部门预算草案的预先审查,并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负责区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部门预算草案预先审查意见的汇总工作;承担区本级预算草案预先审查及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区预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部门预算进行预先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并作出决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报送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五条  区人代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包括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进行的部门预算预先审查和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两个环节。 

第八条  每年9月,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后,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自身监督工作的重点,结合各自对口联系的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或项目支出,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或项目支出之后,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着手组织部门预算预先审查的前期工作调研,了解部门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审计检查评价或人大审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听取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前期调研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部门预算预先审查的重点进行调整。

第十条  部门预算一上之后,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工委委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采用多种形式,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审议的部门预算进行预先审查。部门预算规模比较大的,也可以选择支出额度较大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预先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各位委员、代表、专家的预审发言,形成预先审查意见,由财经工委统一汇总,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形成的预先审查意见汇总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形成的预先审查意见汇总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作为预算草案参考资料一并印发全体代表参阅。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组织预算初步安排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财经工委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负责人、镇人大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可以采用座谈会、询问、专题视察等方式,就预算初步安排方案、重大项目和大额专项支出、重点民生支出等内容展开调研。

专题调研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形成书面调研报告,交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作为预算草案参考资料一并印发全体代表参阅。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本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及思路;

(三)本年度预算草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及表格、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及表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表格、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草案及表格、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四)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代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与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详细,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预算细化的规定;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参加。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的有关会议,应当通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五条  初审结束后,财经工委应当协助办公室形成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随预算草案一并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全体代表对报告进行审议。

    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结合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进一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区人代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大会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区人代会批准预算之日起20日内向区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如需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完成。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代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重点支出项目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

(六)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对年初重点审议的部门预算上半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进行的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调查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进行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应当报送财经工委。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项或专题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区人代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的同时,应当提交区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区本级决算草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对上年初重点审议的部门预算的决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各工作机构对部门决算的检查意见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代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广州开发区预算的监督,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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